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71號原 告 辛○
己○○戊○○丁○○乙○○庚○○丙○○被 告 甲○○
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0,2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