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93號原 告 騏正光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聖富被 告 林秋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設定抵押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14,9 40 元{ 依原告於99年11月23日所提書狀:⑴就其中第1 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00,000 元。⑵就其中第2 項聲明前段「請求返還財務及帳務資料」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1,500,000 元,加計10分之1 即為1,650,000 元,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 元[ 如嗣後原告就除財務及帳務資料外之具體資產(含動產、不動產)請求返還,則需另核課裁判費] 。⑶就其中第2 項聲明後段請求賠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64,940 元。以上3 部分共計為11,814,940元(6,200,000+1,650,000+3,964,940 =11,814,940)}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16,0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