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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4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13號原 告 丙○

己○○辛○○庚○○乙○○戊○○丁○○上 列 7 人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28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塗銷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6,5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 誼

裁判日期:201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