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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79號原 告 甲○○

丙○○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據原告之補正民事起訴狀所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8 萬3,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2,481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項等
裁判日期:2010-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