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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補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89號原 告 同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9,376 元【即以所請求撤銷及移轉標的土地之公告現值加建物課稅現值之和。

土地公告現值為:39944 元x2916.26平方公尺x448/100000=521862元,建物課稅現值為107514元(00000000x25/4785=107514 ),兩者合計為521862+107514 =62937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 誼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無效等
裁判日期:201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