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親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親字第157號原 告 劉翌珍暫時監護人 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律師複 代理人 范詩均被 告 楊建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生父事件,因不服本院99年度親字第157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蕭世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邱仕瀧

裁判案由:否認生父
裁判日期:201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