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親字第157號抗 告 人 劉翌珍暫時監護人 桃園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訴訟代理人 孔菊念律師複代理人 范詩均相 對 人 楊建珠上列當事人間否認生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本院民國100 年1 月7 日99年度親字第157 號)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新台幣4,500 元,惟因「准予訴送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定有明文。因上訴人於一審起訴時業已經本院以99年度家救字第7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故依上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院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爰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經核,抗告人於一審起訴時,業經本院以99年度家救字第7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故依前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院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於上訴亦有效力,是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予以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蕭世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仕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