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東艷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東艷公司之真正名稱、事務所或營業住所,並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東艷公司之真正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裁判日期:201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