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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0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91號上 訴 人 東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莉盈上 訴 人 王承田上當事人因與綠色奇跡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1,862,6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2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裁判日期:2011-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