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99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返還代墊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35,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