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22號原 告 寬飴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杏一醫療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追加起訴請求酌減租金,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