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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1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43號原 告 王興岡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江松鶴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特別代理人 黃清結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 年8 月2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1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升福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關係等
裁判日期:2012-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