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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1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43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特別代理人 黃清結被 上訴人 王興岡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143號確認董事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宜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升福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關係等
裁判日期:2013-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