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0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 月26日下午2 時55分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補正被告請求原告給付新台幣873,608 元之相關證據資料,繕本逕寄被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佳彬裁判案由:給付墊款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