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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1號上 訴 人 徐慶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元靖等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11 號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卓立婷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等
裁判日期:2012-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