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230號原 告 羅自坤訴訟代理人 邵曰道被 告 簡元城訴訟代理人 簡文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伯儒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存在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