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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4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42號原 告 王桂枝被 告 美翊森國際有限公司(已廢止)兼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洪翊淋 應為送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因被告兼美翊森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翊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兼美翊森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洪翊淋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 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裁判日期:2011-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