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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1號原 告 甲○○被 告 富貴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貴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裁判日期:2010-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