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13號原 告 岳元珍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被 告 滕一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 月20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2 辦公大樓第2 法庭(桃園縣桃園市○○路○○○ 號)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補正起訴狀之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中建物部分之建號有那些? 又該部分請求之權利範圍為全部或2 分之1?並提出該部分登記謄本(如有未為保存登記之建物,請提出該臨編建號之登記資料)。此外,原告於99年4 月21日取得上開不動產所有權後,被告無權占有之部分有那些(指被告占有超過伊應有部分之範圍)?另有哪些係屬於被告應依買賣關係交付之不動產(指被告之應有部分範圍),且此部分在出賣人(即被告)未依約交付前,是否有構成無權占有,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之不當得利依據為何? 請原告將其請求不當得利之內容列表分述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