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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4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2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威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㈠訴之聲明第1 項部分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88,175元[ 以原告請求之土地公告現值加建物課稅現值之和。土地公告現值為:100,987 元x125平方公尺=12,623,375 元,建物課稅現值為2,564,800 元(見本院函查附卷之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兩者合計為12,623,375+2,564,800=15,188,175 ];㈡訴之聲明第2 項部分經核定為1,000,000 元。綜上,以上兩項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6,188,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54,4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 誼

裁判案由:履行和解契約
裁判日期:201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