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92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28,68
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