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11號原 告 楊范蕉妹訴訟代理人 王年柿律師
楊榮雄楊榮彰楊榮富被 告 楊竣雅
楊榮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契約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0 年6 月16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開庭。另請兩造就本件有無民法第416 條第1 項第2 款「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之情形,及是否有同條第2 項前段「除斥期間屆滿」及後段「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之情形,併提出說明及檢附相關證據以供本院調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谷貞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