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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6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40號原 告 廣天寺法定代理人 李文祥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律師被 告 林李春妹

廖李珠李文耀黃淑壬李怡芬兼上一人訴訟代理 人 李瑋祥被 告 李美月

李阿松李福貴李乾城呂陳秋絨陳添財陳克明陳勝德陳桂英陳秋香陳詹幼妹

弄18號陳佩霞陳佩玲陳威麟

4號4樓陳威仁李新展許邱壹妹許禮林許阿柱吳許玉蘭許阿雄邱寶卿許美靜許慧雯許佩妘許韋潔許傳和許家君呂許美妹許禮松許好妹

弄13衖10號許禮恭許蓉馨許華妹李新展李新治

(現實際居所不明,公示送達)李新清

5(現實際居所不明,公示送達)李達明李達賢李麗琇李惠英葉清文李順合葉順昌余李香蘭葉梅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庭期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卓立婷法 官 陳彥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裁判案由:確認建物所有權
裁判日期:2012-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