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5號上 訴 人 忠特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旭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陳子操律師被 上 訴人 白木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菱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9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 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係委任律師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並由訴訟代理人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人迄至上訴期滿時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等
裁判日期:201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