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98號原 告 陳義仁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被 告 黃固榮
黃文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 人之住所地分別在「台北市○○區○○○路○○○號5 樓」、「台北市○○區○○路○○○ 巷○○號4 樓」,此經被告黃固榮到庭陳述明確,並有被告黃文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雖原告於起訴時主張兩造曾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此為被告黃固榮所否認,並抗辯本院無管轄權,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原告就此不爭執,並表明同意本件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