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51號原 告 呂麗紅被 告 渴望系統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紹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原告受被告委任擔任華智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之委任關係存在」,而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之訴,不論係有償或無償委任,均屬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關係涉訟。原告既未表明上開訴訟標的之交易價額,又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6,335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