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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7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35號原 告 黃彥鴻被 告 蘇立忠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立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蘇立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0,200 元,應繳裁判費5,8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34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等
裁判日期:201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