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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8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51號上 訴 人 林禾即 原 告 林源照

林震雄林蔚文林少凡林信平林坤能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漢中等人因99年度字第1851號土地所有權塗銷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296,5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裁判日期:2011-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