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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82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820號原 告 吳昌相被 告 南群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徐甜妹

吳每生訴訟代理人 吳伍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原告與被告南群有限公司間股東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6之1 條,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此觀諸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79條、第85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甚明。本件被告業由經濟部民國96年7 月10日經授中字第09635051210 號函廢止登記,有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1 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4頁至36頁),依前揭規定,被告應行清算。惟被告迄今尚未向本院聲報清算程序,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原應由被告之全體股東為其清算人,於清算範圍內,為其法定代理人。然依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記載,被告登記股東為吳徐甜妹(亦為被告登記之董事)、吳昌相、吳進財、吳每生及岳玉慧(岳家妤),因原告與被告就本件訴訟彼此對立,利害衝突,自不得以原告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另吳進財已死亡;岳玉慧經本院99年訴字第1558號判決「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勝訴確定,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證查核屬實,亦均不得列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是本件自應以被告其餘登記之股東吳徐甜妹(兼董事)、吳每生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二、次按確認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惟原告迄今仍為被告公司登記名義上之股東,且於被告經廢止登記後,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亦憑此認定原告為被告股東暨清算人,於99年9 月15日發函稱:為查核被告公司相關營業資料需要,請代表人(清算人)前往本稽徵所第三股7 區備查等語,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函文1 份為憑(見本院99年訴字第1558號卷附資料)。是原告與被告間是否仍有股東關係即屬不明確,造成原告法律上地位之不安定,且該不安定之法律上地位,得以確認判決加以除去。準此,原告自有提起確認之訴之利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99年9 月間接獲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通知,始知身分資料遭人盜用登記為被告公司之股東,並因被告公司解散而被列為法定清算人。惟原告並未出資入股,亦未提供任何文件給被告公司,並非被告公司股東,對被告公司之股東權利自始不存在等語。並聲明: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股東關係不存在。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吳每生、吳徐甜妹於本院最後言詞辯論期日陳稱:渠等不知道為什麼會被列名為股東、董事等語,且答稱:同意原告請求等語。

三、經查,被告雖稱同意原告請求,但揆諸其答辯內容,應認僅係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而非就訴訟標的之認諾。又原告之上開主張,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經濟部96年7 月10日經授中字第0963 5051210號函廢止登記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本院99年訴字第1558號卷證查核無訛。再參以被告法定代理人吳每生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陳稱:這間店(公司)是我父親(指吳進財)受讓而來,所有過程我們全部不清楚,且當時我們也反對,我們也沒有出資,所有資金都是我父親吳進財出的;伊不知道為何會被列名為股東等語;而被告另一法定代理人吳徐甜妹亦陳稱:伊之回答與吳每生相同。此與原告陳稱:當時我父親要受讓這家公司時我就反對,我沒有出資也不清楚狀況,我不知道為什麼我被列名為股東等語(見本院卷第46頁至47頁背面),互核相符,是證人證言堪信屬實。足見原告主張其未曾投資被告(公司)擔任股東,亦未曾提供任何文件給被告等情,堪信為真正。從而,原告既非被告股東,則原告與被告間股東關係自始即屬不存在,是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股東關係不存在,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靜瑜

裁判日期:201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