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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913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913號原 告 劉天圭訴訟代理人 劉皇旻被 告 詹銀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於民國100 年3 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柒萬叁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擔任會首而邀集3 個互助會,第1 會係自民國90年4 月5 日起至92年5 月5 日止,第2 會自91年

5 月10起至93年1 月10日止,第3 會自91年10月10日起至92年8 月10日止,每會之會金皆為新台幣(下同)1 萬元,伊於上述3 個合會各參加2 個會份,且均為活會會員,惟嗣後被告避不見面,迭經伊催告復會,被告均藉詞推諉,被告應返還之會款合計為90萬3,400 元。又被告於92年2 月10日向伊借款17萬元,屢經催告,迄今亦未償還。上開兩項債務,經被告自行計算而出具明細乙紙,因被告嗣已返還會款10萬元,故尚欠金額為97萬3,400 元,爰依合會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等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上開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伊所述相符之計算明細乙紙、合會會單3 紙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法條第1 項前段之結果,視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是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正。

四、按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前項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責任。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1 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民法第709 條之9 第1 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上述3 個合會不能繼續時,仍各有

2 個會份為未得標之會員,應受領之各期會款為被告及已得標會員所遲付之數額於被告止會後迄今顯均已達兩期之總額以上,被告則為會首等情,均詳如前述,則依上開條文之規定,原告主張上述3 個合會之會首即被告應負連帶給付全部應付會款之責等語,自屬有據。

五、次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1 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 條定有明文。又所謂貸與人得定1 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非謂貸與人之催告必須定有期限,祇須貸與人有催告之事實,而催告後已逾1 個月以上相當期限者,即認借用人有返還借用物之義務,最高法院著有73年台抗字第41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92年間向伊借用17萬元,迭經催告,迄未返還乙節,已經本院認定如前,縱屬未約定清償期之債務,惟被告既經原告多次催告,且上開債務發生迄今已歷8 年之久,依上開說明,亦應認被告已有返還借用物即17萬元之義務,是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亦屬有據。

六、復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 項、第233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合會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7萬3,400 元,及僅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9年12月26日(見本院卷第9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資料,核與判決結果無何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裁判日期:201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