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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號上 訴 人 桃園縣瑞坪國民中學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乙○○被 上訴人 建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9年度訴字第21號給付工程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90,0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素玲

裁判日期:2010-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