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5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因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76,300 元,應繳裁判費13,6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13,172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