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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1號原 告 邱詩坉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榮吉訴訟代理人 江鶴鵬律師

林月雪律師被 告 邱秉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管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0月29日下午4 時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柏仲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款項
裁判日期:201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