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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4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31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酌定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633,600元(380,160 元+25,344 元×10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裁判案由:酌定租金
裁判日期:2010-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