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68號原 告 丙○○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
丁○○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56,456元,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視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然原告於本院98年度桃小調字第904 號案件調解程序中,當庭擴張其訴之聲明為1,141,367 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41,36
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納12,385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1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