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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5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38號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保險金賠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85,988 元,應繳裁判費8,5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8,090 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裁判案由:返還保險金賠款
裁判日期:2010-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