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54號原 告 同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馬金生律師
鍾周亮律師複 代理人 丙○○被 告 甲○○
丁○○共 同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陳郁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