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62號上 訴 人 丙○○即 原 告被 上 訴人 乙○○即 被 告 號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562 號返還和解金等事件,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90,56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