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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5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62號上 訴 人 丙○○被 上 訴人 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和解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

6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 月1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7 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裁判案由:返還和解金等
裁判日期:201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