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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6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3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兼反訴被告 泰林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壬甲

一、上列當事人與朱玉梅間因確認業務酬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1.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表明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上訴理由暨其事實、證據。

2.並依上開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如係就本訴及反訴部分敗訴部分全部聲明不服,則其訴訟標的價額,本訴部分及反訴部分經核定分別為新臺幣550,000 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25元(即二筆裁判費)。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裁判案由:確認業務酬金等
裁判日期:201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