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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6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3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兼反訴原告 朱玉梅上當事人因與泰林公司間請求確認業務酬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經核為新臺幣5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25 元,反訴部分經核為新臺幣2,7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裁判案由:確認業務酬金等
裁判日期:201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