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58號上 訴 人 蔡林金被 上訴人 李美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理賠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 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2月7 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