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63號上 訴 人 陳正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德祠間因99年度訴字第663 號確認會員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919,30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4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