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97號原 告 嘉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永明訴訟代理人 林金鈴律師被 告 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昆興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複 代理 人 孫逸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伍正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97號原 告 嘉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永明訴訟代理人 林金鈴律師被 告 長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昆興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複 代理 人 孫逸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