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00號原 告 乙○○○(香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律師複 代理人 滕澤珩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佳彬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債務等裁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0-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