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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8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00號原 告 乙○○○(香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律師複 代理人 滕澤珩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債務等
裁判日期:2010-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