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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8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00號原 告 乙○○○(香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黃璽麟律師複 代理人 滕澤珩律師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樹林市○○里○○鄰○○街○○號7 樓,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述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債務等
裁判日期:2010-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