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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8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41號原 告 丙○○被 告 乙○○

甲○○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83,610元,應

繳裁判費20,7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201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路○○○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 元。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奐淳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10-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