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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8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94號上 訴 人 李秋慧被 上 訴人 大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99年度訴字第894 號給付墊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84,5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裁判案由:給付墊款等
裁判日期:2011-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