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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9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10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管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萬元,應繳裁判費6,

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金
裁判日期:201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