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選字第1號原 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 陳李中
李欣儀被 告 陳麗莉訴訟代理人 孔令則律師
江松鶴律師毛仁全律師上一人複 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於民國100 年4 月1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當選人有第99條第1 項之情事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參加臺灣省各縣(市)議會第17屆縣(市)議員選舉,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民國98年12月11日公告當選桃園縣議會第17屆第
4 選區之縣議員(下稱系爭縣議員選舉),而原告係於上開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30日內即98年12月28日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有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日期戳章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 頁),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逾上開法定期限,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為系爭縣議員選舉之候選人(已於98年12月11日公告當
選),同時擔任桃園縣蘆竹鄉青年守望相助協會(下稱守望相助協會)理事長,訴外人張安舜、蔣福興係守望相助協會總幹事、大隊長,張安舜、蔣福興與訴外人即被告之夫李訓治為了使被告順利當選連任縣議員,竟基於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予有投票權之人以行求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先於98年4 月18日守望相助協會舉辦南投東埔溫泉2 天1 夜自強活動旅遊時,假借贊助該次旅遊活動,實則係透過現金贊助,讓張安舜向有投票權之該協會隊員拉票,遂於該次旅遊前後之某日,在蘆竹鄉某不詳地點,交付新台幣(下同)
2 萬元予張安舜,表面上以李訓治所經營之元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元昌公司)名義捐助,張安舜並開立守望相助協會2 萬元收據乙紙供元昌公司核銷。嗣於上開旅遊活動期間,張安舜為使參加自強活動旅遊之守望相助協會隊員知悉被告贊助旅遊經費2 萬元之事,除在每部遊覽車上宣布並請求參加該次旅遊具有投票權之該協會隊員及家眷支持被告競選連任,並陪同被告前往各車致詞尋求連任,各車參加隊員聞言均鼓掌知悉被告之贊助事宜,以此方式對參加該次旅遊之協會隊員及其等家眷行賄;又李訓治為使被告順利當選,於98年9 月中旬某日,向張安舜表示欲提供2 萬元予守望相助協會舉辦中秋節烤肉活動並致贈太陽餅禮盒給參與活動之隊員,藉此向協會隊員行求為投票權之行使,雙方研議既定,張安舜遂指示蔣福興於98年9 月17日,前往元昌公司向該公司不知情會計人員領取2 萬元。張安舜則另向其不知情之妹婿即訴外人溫錦亮所經營之華珍食品廠定購每盒價值200元、總價3 萬元之太陽餅禮盒共160 盒(其中10盒為華珍食品廠所加贈),同時透過蔣福興指示不知情之訴外人黃中正以電腦製作印有「桃園縣議員、蘆竹鄉青年守望相助協會理事長陳麗莉敬贈」等字樣之貼條,交給溫錦亮貼於上開160盒太陽餅罐裝禮盒上,以供收受禮盒之守望相助隊員一望即知乃被告所贈,以此方式將行求之意思表達予收受禮盒者。同年9 月27日中午,張安舜即在守望相助協會桃園縣蘆竹鄉大竹區之隊部旁空地,舉辦中秋節烤肉活動,並於參與活動之協會隊員及家眷前往時,當場發送上開印有「桃園縣議員、蘆竹鄉青年守望相助協會理事長陳麗莉敬贈」等字樣之太陽餅禮盒予起訴狀附表所示之人,蔣福興並上台宣布太陽餅乃被告致贈,希望大家支持其連任,被告亦前往致詞請求參與該活動、有投票權之人支持其連任,酒酣耳熱之際,與會隊員均一起喊:「當選」,以此方式對參加該次烤肉活動之該協會隊員及家眷行賄。
㈡被告於98年4 月18日參加東埔旅遊時,係現任桃園縣議會第
16屆議員,被告之選區係桃園縣第4 選區,依常理,現任議員獲優先提名之可能性本來就非常高,況國民黨桃園縣黨部於同年月24日即東埔旅遊活動隔週,隨即發佈新聞稿公佈提名辦法,其在該選區僅提名2 人即被告與訴外人呂宏仁,是被告參加旅遊時,自深知必獲提名,始與李訓治、張安舜及蔣福興共同假贊助捐款為名,利用協會資源舉辦活動而行賄。另蘆竹鄉青年守望相助協會原名為大竹巡守大隊,創隊主委係呂宏仁,並非李訓治,被告亦非自始即加入該協會,全係因94年底為參選第16屆縣議員,始於當年加入成為會員,被告於96年間擔任會長,也是為競選縣議員連任鋪路,利用該協會資源達行賄之目的,自始均與選舉有關。又李訓治倘果真熱衷公益,自可自行出資以個人名義捐款,其以元昌公司名義贊助該協會,目的係用以行賄而規避遭查緝,且該捐款可由元昌公司支付,不需其個人支付,慷元昌公司之慨,又可以列為元昌公司費用項下,抵減稅賦。
㈢被告96年即擔任理事長,多次參加該協會旅遊活動,早知可
利用在車上宣佈贊助人及金額之方式,故與李訓治、張安舜及蔣福興共謀以藉捐款贊助而行賄賂之實,李訓治、張安舜及蔣福興因此均列刑事案件之被告且認係行賄之共同正犯,況李訓治為被告之夫,其捐款乙事,被告無由不知,而該捐款收據日期為98年4 月18日旅遊當日,更證李訓治必係早在旅遊之前即先行與張安舜議定贊助之事,被告參加活動事先即早已知悉。再活動當日張安舜親自陪同被告逐車介紹贊助者係被告,並非宣布元昌公司捐款或李訓治捐款,且張安舜係請大家支援被告競選連任,被告致詞時亦強調選舉時要支持,非單純僅以理事長身分致詞,再觀諸被告旅遊當日活動照片(出自該協會大竹守望相助大隊網頁http://luchu338.com/b0106-index.html),被告當日全程係穿著印有「桃園縣議員陳麗莉」之背心參加,更證被告主觀上,顯係藉宣布贊助乙事刻意製造其係贊助人又係議員參選人之印象讓參加之具投票權人知悉,尤其該次活動凡隊員均可免費參加,眷屬1 人可免費參加,參與者並不記得尚有其他何人捐款,其印象僅存張安舜陪同被告到各車尋求支援,且由張安舜宣布被告為贊助人,故該活動得以免費參加,參加人員當然會因此聯想或認知其享受之利益係由被告所提供,進而影響其投票意向。且本件係主張被告行求、交付賄賂,至受賄之一方有無受賄之認識,並非所論,更不必受賄者確已承諾,或進而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被告藉捐助,利用東埔旅遊達行賄目的,其主觀犯意並非要達到全部參加者均能認識接受被告之捐助或收受被告之賄賂,但只要其中有人能因此有所聯想或認知,被告即達行賄目的,而當時宣布贊助及要求投票支持後,車內一片掌聲高喊當選,且立即有人以言語幫被告向他人宣傳,並鼓勵被告連任,足見受賄者一方確已有所認知行賄者之意思表示,被告等人之舉,均足使參加人員主觀上認係被告之捐款而得享有免費參加該旅遊活動之利益,從而影響其投票之意向。
㈣被告之上揭行為,主觀上具有行賄之犯意,客觀上,所交付
之不正利益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之對價,而受賄之一方,亦可認知被告行賄之意思表示,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交付不正利益行為,理由如下:
⒈東埔旅遊活動雖係例行性活動,會員固得免費參加,然被告
96年擔任該協會理事長,當年及97年谷關旅遊均無眷屬免費,直至其98年度為競選連任縣議員始如此辦理,該協會98年度第6 屆第5 次理監事會議紀錄決議明年將不比照此案辦理,表示招待眷屬係屬特例,足證東埔旅遊活動眷屬1 人得免費參加,係因被告藉捐助2 萬元,所交付之不正利益,再活動當日張安舜親自陪同被告逐車介紹係被告捐款贊助,張安舜並請大家支持被告競選連任,被告致詞時亦強調選舉時要支持,非單純僅以理事長身分致詞,被告當日全程又係穿著印有「桃園縣議員陳麗莉」之背心,更證被告係藉宣布贊助乙事刻意製造其係贊助人又係議員參選人之印象,讓當日得以免費參加之具投票人明確認知其得以享受此旅遊利益乃源自被告之捐助,而當時宣布贊助及要求投票支持後,車內一片掌聲高喊當選,且立即有人以言語幫被告向他人宣傳,並鼓勵被告連任,足見受賄者一方確已有所認知行賄者之意思表示,從而影響其投票之意向。
⒉該協會歷年中秋宣慰僅致贈禮品,惟獨98年度適逢被告競選
連任,始另行舉辦烤肉活動。被告藉捐助舉辦活動,使參加人員獲得餐飲之不正利益,並在活動中致詞要求具投票權人支持,另藉活動贈送中秋禮盒,且禮盒雖係以社團經費支出,然被告在中秋禮盒上貼上桃園縣議員陳麗莉敬贈頭銜,且該頭銜擺在最上方,明顯係要造成受贈者收受該禮盒時,認為致贈之來源為「縣議員陳麗莉」之印象,被告行賄之犯意明確,再參加之會員深知往年僅有禮盒,但今年該協會卻舉辦烤肉活動,會員及眷屬均可參加,享受由李訓治捐助2 萬元提供之烤肉、餐點、飲料之免費利益,又領有印著縣議員陳麗莉敬贈之太陽餅禮盒,該禮盒又價值不菲,當日雖無人宣布係被告所贊助,然被告一一與參加人員寒暄拜票,張安舜、蔣福興又在現場穿梭,當日烤肉活動肉品、餐點及飲料又全然免費,經費之來源經口語傳播,參加人員豈有不知之理,是被告致詞表示希望選舉支持時,參與者以呼喊「當選」正面回應,亦能明確佐證參與者認知被告交付不正利益之意思表示,其間自具對價關係且足以影響收受者之投票意向。
㈤綜上,本件應不受刑事判決拘束,綜合事實,依民事證據法
則,被告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投票行賄罪,爰依同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並聲明:被告就中華民國98年12月5 日舉行之桃園縣議會第17屆議員選舉第4 選舉區縣議員之當選無效。
二、被告則辯以:㈠其並無原告所指提供守望相助協會出遊經費之犯行:
⒈原告所稱其提供守望相助協會東埔溫泉之旅經費,無非以張
安舜、蔣福興之証詞,佐以訴外人即守望相助隊員趙聿明、林培基、王清文、林清富、李慶文等人部分不利於其之陳述。然上開證人於刑事審理之陳述,亦無敘及張安舜陪同其至各車致詞尋求連任等情,原告此種說法毫無根據。又上開證人或遭長時間疲勞訊問,或因記憶有誤而將活動內容搞混,或因訊問人員之誘導而自行臆測事實,渠等所言諸多均非親見親聞,則證人等之證述是否果係來自於親見親聞,抑或其個人主觀之臆測,均尚待釐清。
⒉98年之觀摩活動(即原告所指的東埔溫泉之旅),乃是97年
間協會召開會大會時即已通過辦理之既定活動,且是經由「守望相助協會98年度第6 屆第5 次理監事會議」及「守望相助協會大竹區守望相助隊98年3 月例行性會議」決議通過辦理,並有會議紀錄2 份可證。故不論其有無捐款,此活動均會辦理,其也都可以在車上尋求支持,該活動並不會因其未捐款即停辦,或因其捐款即專為選舉需要而辦。
⒊此乃協會所有理、監事及隊部所有幹部決議辦理之既定活動
,會員隊員參加活動之認知,乃是協會及隊部每年例行性之觀摩活動,會員隊員歷年來之所以免費參加,乃是因屬協會會員及隊部隊員,是因其參與公益辛勞應得的,而這次之所以可以眷屬可以1 人免費參加,係因10週年慶之關係,且相關支出是由協會支出,而非其為個人參選縣議員,以個人資金招待其等出遊,做為要求會員隊員為一定投票權行使之賄選之旅。
⒋此次活動經費總支出,經結算為42萬2,880 元,乃由蔣福興
於活動結束後,持協會之存摺及印章於4 月21日自協會所屬蘆竹鄉農會046991帳號,提領現金支付相關費用。又此次活動另有其他自費參加者之收入5 萬8,400 元,及此次活動贊助捐款收入共6 萬8,000 元(含李訓治以元昌公司名義所捐的2 萬元在內),蔣福興則於提領完42萬2,880 元後,同時將上開屬於收入的部分分別再存入上開帳戶,以達帳目支出與收入條條分別,此乃協會每次辦理活動經費支領之常態方法。
⒌故元昌公司之贊助款,只是協會辦理活動對內、對外尋求贊
助之諸多筆贊助款其中一筆,該筆款項嗣後亦與其他捐款同時存入協會公帳,而非由協會任何一名會員獨得或特定會員獨享,更非歸屬參與此次活動之人員及眷屬均分使用,而係混同入協會公帳中,焉能逕謂該筆款項係其用以行求此次參加活動之會員及眷屬為行求一定投票權行使之賄款,原告之說法顯然屬誤解。
⒍一般民間社團辦旅遊活動,對內、外財開尋求贊助,事所常
見。又社團之負責人,諸如理事長(或稱會長、社長等)於社團辦旅遊時參加,且於活動時到各車致詞或吃飯時敬酒,更屬常態。而活動之主辦人,諸如總幹事、工作人員,於旅遊活動辦理的過程中,將活動之流程、贊助者之名單等,於活動中找機會宣布給參與活動者知悉,讓參與者略表感激之意(諸如鼓掌、言詞客套贊美等)更常見於一般社團辦理之活動。實則類此民間社團舉辦活動,除了主事之承辦人忙碌外,一般純參加之人,意在旅遊,對於長官之致詞,車上宣布贊助名單,根本不會去注意聽,或是只顧聊天、睡覺、看電視等,殊少會特別記憶,此均是一般民間社團辦理活動之常態。
⒎其於活動中身穿「桃園縣議員陳麗莉」之背心參加活動,該
背心僅使人確認其為何人,其職務為縣議員,此究與縣議員候選人不能等同而論,原告卻顯然混淆以論,伊之論述顯無依據。類此政治人物諸如總統、直轄市、縣市首長、立法委員多於公開活動、行程身著其職務、姓名之背心,其目的固有行銷自已於社會大眾心中之印象,但其主要目的仍以使社會大眾確認或加深其身份之印象,若以之與競選、賄選為目的,實已為無限上綱之解讀。
⒏原告稱張安舜係為了使參加自強活動之人知悉其贊助2 萬元
之事除在每車宣布並請求支持等語,然此次活動縱有如原告所述張安舜有在每部遊覽車上宣布其有贊助2 萬元並請求支持之事(其否認之,此係元昌公司贊助,張安舜並無宣布陳麗莉贊助2 萬元之事),但充其量此亦僅係張安舜基於承辦者之職責將所有贊助者之名單一一宣布,衡諸社會一般價值觀念,參與活動之人縱令知悉此一捐款事實,主觀上亦係認知此2 萬元僅是活動的贊助款,並不會因張安舜之宣布其有贊助2 萬元而聯想到或認知到此2 萬元是其行求為一定投票權行使而具有對價關係之賄款,亦不會因此而使其允諾而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故張安舜之行為僅是在盡承辦人應有之職責,並非是特別為其為行求賄選行為,尚不能以張安舜有宣布贊助者名單、或謂張安舜有表示請求支持等語,即謂係與其有賄選之犯意聯絡。原告對於張安舜所為之宣布行為,故意限縮範圍,讓人誤以為張安舜是特地僅為其宣布,誤導成其假藉捐助以達賄選目的,故張安舜是否果有此部分事實,尚待進一步查明。
⒐另徵諸本件刑事起訴書所附編號⑶賴王裕、⑷郭廷周、⑸呂
錫綺、⑹游輝寬等人之証詞,均無法証明其有假藉以贊助2萬元之名義,而向參與此次活動者行求之賄選犯行。又觀之編號⑺唐永良、甘興寶、黃榮耀、涂清標、陳春華、蕭友淵、葉龍順、趙雲祥、王瑞明、李碧姬、徐森育等人之証詞,亦均無法証明其有以贊助2 萬元名義以行求參加活動者之賄選犯行。反之上開證人之證述反而足以說明一般人參加活動之心態,即身為協會會員,每年既享有免費參與自強活動之福利,就報名參加,至於車上有人致詞,幹部有人捐款,這都是正常且司空見慣之行為,其參加活動的目的只是旅遊,至於何人致詞、捐款,本非旅遊焦點,上車後有的睡覺,有的是有人拍手就跟著拍手,坐後座的更是因離太遠連聽都聽不清楚。試問在這種活動場合,如何行求買票? 若其真有行求買票之意圖,反而是應該利用旅遊中之吃飯時間,逐桌敬酒時表明反而來得比較有實益,此在在顯示張安舜在車上宣布之話語,只是盡其總幹事承辦活動之職責,而非替其從事賄選行為。本件實乃有心人士欲藉正常之協會自強活動及對協會之正常贊助行為,強加羅織成其為假藉贊助旅遊以達賄選,以妨害其之選情始為實情。
㈡其並無如原告所指贊助守望相助協會舉辦中秋活動及提供禮盒犯行:
⒈中秋宣慰乃守望相助協會及隊部每年均會辦理之例行性活動
,所謂中秋宣慰即是每年固定在中秋節前後,致贈禮品給隊員會員或兼辦理慶祝活動以慰勞一年來之辛勞之意。中秋宣慰活動除固定會用協會經費並以協會理事長名義及相助隊隊長名義致贈會員隊員價值約200 元之禮盒外,有時也會辦理餐活動或摸彩等,其形式取決於隊部及協會理、監事及幹部們的決議。此次致贈200 元禮品活動亦是經由守望相助隊98年5 月11日所召開之98年5 月例行性會議決議辦理,並經協會98年6 月8 日理監事會議通過在案。又因隊內表現優異,為宣慰其辛勞及常年為社區治安付出之辛勞,故隊部及協會嗣再決議98年9 月27日舉辦中秋聯誼活動。
⒉一般民間社團,若有因婚喪喜慶、表揚獎勵而需致贈禮品(
如牌匾、捲聯、茶葉、名產等)予人時,其致贈之方式,均是以社團負責人名義致贈而以社團經費支出,此乃一般社團致贈禮品及經費支出之方式且完全符合民間社團之經營型態。故在致贈之匾額上落款或在禮盒上貼上標籤,表明送禮者之職稱、頭銜,讓收到的人知悉,更是司空見慣,完全符合社會常態。其自擔任協會理事長以來,因身兼現任縣議員,故送禮之落款方式,即均是以「桃園縣縣議員、蘆竹鄉青年守望相助協會理事長」名義致贈,非僅是此次之中秋月餅而已。乃原告因不諳民間社團經營及送禮常態,而為有心之檢舉人利用成為競選打擊對手之工具,並斤斤計較於標籤上何以寫上「縣議員陳麗莉」,及去年是否亦是有記載頭銜,甚至誤認為若非其出錢怎有可能會是貼上其名義之標籤,此乃完全不諳社團經營模式所致之誤認。
⒊故中秋節晚會及致贈禮盒,既是協會既定之活動,且其身為
協會之理事長,當日諸多訴外人即其他縣議員候選人呂宏仁、陳宇桓,鄉長候選人褚春來、趙俞菊蘭等人,均有到現場致詞尋求拜票發放文宣,前來拜票,訴外人即代表會主席徐國鎮亦到現場致詞。試問在眾多候選人都前來拜票尋求支持的情況下,其難道不替自己拜票?只因是協會的理事長反而就不能拜票?只因當日是協會之活動,且活動中也有按往年慣例以理事長及隊長名義致贈中秋禮盒,其為了避嫌,就不替自己拉票? 或叫大家不要投給其?此完全不合邏輯。實乃現場拜票歸拜票,中秋晚會仍是照常進行,且現場也不只其拜票而已,現場參加之會員隊員,有支持其,亦有不支持。支持其的,若熱情的表示「當選」,亦屬常情,不支持其的,在現場自成一團聊自己的,吃自己的,或領了禮盒就走人,亦是常見。較熱情或熱衷選舉的,或在活動近尾聲後,酒酣耳熱,熱情的表示「當選」,此亦常見於選舉期間之各類拜票場合,難道對熱情的選民,候選人必需制止說不要喊,或因其身為協會理事長,為了避嫌,當會內之會員熱情呼喊時,即予制止請他不要支持,或不要喊當選,此完全不合乎經驗法則甚明。然不論渠等是否支持其,均知只要是會員、隊員,每年中秋節就有權利領到1 盒有理事長及大隊長具名的禮餅,因為這是基於協會會員、隊員所享有之福利,因此現場所有領取禮盒之隊員、會員,根本不會把禮盒之領取與其之賄選聯想在一起,亦即所有領取禮盒者,主觀上認知是基於會員、隊員身分可享有之權利,而非其為求個人當選個人出錢買來行求渠等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的賄選禮盒(對價)。
⒋不料,此項協會之正常活動及按往年慣例所致贈之禮盒,竟
被有心人士利用檢舉,抹黑成為賄選禮盒,以打擊其選情而淪為政治鬥爭的工具,蓋查98年10月6 日其經黨部提名作業完成,10月9 日即有化名黃玉玲之人前往調查站檢舉,此政治操作鬥爭意圖甚為明顯。
⒌其並不知李訓治就中秋節烤肉活動,張安舜因有贊助,而令
蔣福興至元昌公司收取2 萬元之事。實乃斯時其為現任縣議員且均忙於其他事務,雖身為協會理事長,但亦僅只於有去參加會議及活動而已,相關活動之細節,其實無暇參與,李訓治為協會之創會會長,關心協會事務,其之所以會去協會當理事長,亦是應李訓治的請求。
⒍然姑不論李訓治贊助2 萬元之理由及動機為何,惟亦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要件之不合,說明如下:
⑴參與中秋晚會活動之人,主觀認知此乃協會舉辦之中秋節晚
會活動,之所以可以有此晚會可參加,是基於身為會員隊員且每人有準備一道菜,加上協會出錢請卡拉OK、買烤乳豬、飲料等,當天的活動是協會辦的活動,而非李訓治以個人捐款方式贊助此次晚會的活動。
⑵李訓治雖有贊助2 萬元,但整個晚會從頭至尾,並無人宣布
李訓治贊助乙事,亦即所有參與晚會活動之人,根本完全不知李訓治有贊助乙情。行賄之一方完全未向受賄者表示其有出資行賄,則如何達成行賄的目的,足見李訓治的2 萬元根本不是意在行求一定投票權之行使,而僅是單純的贊助甚明。
⑶其雖有在現場拜票,但對參與活動之人所認知者,乃是正常
之拜票行為,因其為協會理事長,根本沒有聯想到,晚會是因為李訓治出錢,目的是替其以辦中秋節晚會方式向來參加之人行賄,何來賄選之虞。
㈢李訓治交付2 萬元予張安舜,贊助守望相助協會參訪活動,
及贊助2 萬元舉辦中秋節烤肉活動,並以印有「桃園縣議員、蘆竹鄉青年守望相助協會理事長陳麗莉、及大竹區守望相助隊隊長敬贈」等字樣貼條之禮盒,贈送到場之隊員,其均不知悉上情,且上開之人所為之捐助行為亦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賄選罪構成要件不符,此經本院刑事庭以98年度選訴字第7 號,判決無罪在案。而原告以一些枝微細節為推論其主觀上之行求賄選故意或作為足以影響選民投票意向之判斷,然究伊所論,顯然為似是而非或為主觀之臆測,均乏具體事證或確為合理之推論,顯無可採,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實無理由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㈠被告為桃園縣議會第17屆議員選舉第4 選區縣議員候選人,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於98年12月11日公告當選。
㈡被告同時擔任桃園縣蘆竹鄉青年守望相助協會之理事長,張
安舜、蔣福興分別為總幹事、大隊長,李訓治為被告之配偶。守望相助協會於98年4 月18日所舉辦南投東埔溫泉2 天1夜之自強活動,係經守望相助協會98年3 月11日例行會議表決通過。李訓治以元昌公司之名義贊助2 萬元於該次自強活動。
㈢守望相助協會於98年5 月11日例行會議通過,於98年9 月27
日舉辦中秋烤肉活動,並決議致贈到場會員價值約200 元之太陽餅禮盒,所贈禮盒上皆貼有「桃園縣議員、蘆竹鄉青年守望相助協會理事長陳麗莉敬贈」字樣之貼條,李訓治亦贊助2 萬元於該次活動。
㈣被告、李訓治、張安舜及蔣福興之上開行為涉違反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選字第18號起訴,嗣本院刑事庭以98年度選訴字第7 號刑事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在案(下稱本件刑事案件)。
四、原告主張:被告為桃園縣議會第17屆縣議員第4 選區候選人,同時為守望相助協會理事長,張安舜、蔣福興則分別為該協會之總幹事、大隊長,與被告之夫李訓治為使被告順利連任,竟基於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予有投票權之人以行求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之犯意連絡,於:㈠98年4 月18日守望相助協會舉辦南投東埔溫泉之旅,利用被告之夫李訓治以元昌公司贊助名義交付現金2 萬元,由張安舜於活動期間陪同被告前往各車,使參加自強活動之隊員知悉被告贊助2 萬元之事並請求支持被告連任;㈡98年9 月中旬,李訓治為使被告順利當選,乃提供2 萬元予張安舜舉辦中秋烤肉活動,張安舜另向華珍食品廠訂購每盒價值200 元、總價3 萬元之太陽餅禮盒150 盒,華珍食品廠再加贈10盒,合計160 盒,並由蔣福興使人於禮盒貼上有「桃園縣議員、蘆竹鄉青年守望相助協會理事長陳麗莉敬贈」字樣之貼條,於烤肉活動時分送參與活動之隊員及家眷,蔣福興並宣布該禮盒乃被告所致贈,希望大家支持其連任,被告亦前往致詞,與會隊員並一起喊:「當選!」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罪,應依同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判決當選無效等語,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而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674號及49年台上字第92
9 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兩造既均聲明引用本院刑事庭98年度選訴字第7 號刑事案件(即本件刑事案件)之卷證資料,本院自得調查該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合先敘明。又按,構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投票行賄罪,其客觀上必須具備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始能成立。而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始足當之;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亦有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893 號判例可資參照。
五、關於原告主張被告藉贊助守望相助協會舉辦東埔溫泉之旅以行賄部分:
㈠另案證人呂錫錡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證稱:我是97、98年加
入桃園縣蘆竹鄉青年守望相助協會,有以我媽媽呂游秀英的眷屬身分,參加98年4 月19日、19日東埔研習觀摩活動,我不知道什麼時候開會決定要舉辦東埔研習活動,我只知道張安舜有上車,但不知道他講什麼,陳麗莉有到我搭乘的這輛遊覽車上跟我們說話,但是我不曉得她講什麼,因為我沒有聽見,偵查時我有說:「我知道有叫我們要支持陳麗莉」,但我不知道講話的人叫什麼名字,我有看過張安舜1 次,在休息區看過1 次,在遊覽車也看過,所以看過不只1 次,我說我見過張安舜1 次是指在這次同1 次出遊的場合、行程,我們在這次東埔旅遊活動中,除了張安舜、陳麗莉有到我們搭乘的遊覽車上講一些事情之外,沒有其他人到我搭乘的遊覽車上說事情,我在車上沒有聽到或看到陳麗莉有說要贊助這個活動款項或當場拿出錢,也沒有任何主辦者或相關人士當眾宣布經費來源,都沒有提到經費來源問題,我也不知道活動經費來源,我不會因為參加這次活動導致產生跟任何選舉有關連的聯想,我認為這個活動的目的是讓隊員可以出去放鬆心情。我在車上或者旅遊活動當中,我好像在車上有聽到張安舜或蔣福興講說請大家支持陳麗莉參選議員的話,「(問:你剛剛不是說張安舜有上車但不知道他講什麼,怎麼現在又說好像有聽到他說請大家支持陳麗莉的話?)我有聽兩邊的耳機,但是音樂沒有開很大聲,所以有隱隱約約聽到一點點,好像張安舜講的」,只是我現在不記得他當時講的內容,張安舜講的時候,陳麗莉議員也有在場。我不曉得我有沒有繳活動費用,這要問我母親。張安舜叫大家支持陳麗莉競選縣議員,車上的人有沒有鼓掌,我不記得了,張安舜是不是拿著麥克風對車上的人講,我也不記得了,「(問:你參加東埔研習觀摩活動的時候,當時你認識陳麗莉嗎?)不認識」,「(問:既然你不認識陳麗莉,你剛才怎麼會說好像張安舜在講說大家要支持陳麗莉的話時,陳麗莉有在旁邊?)我有問我媽媽呂游秀英說她是誰,我媽媽有跟我說」,張安舜原本沒有跟我們同車,當時他們在遊覽車上站的相關位置,我忘記了,「(問:你現在印象確實是說可以確定說當張安舜在宣布請大家支持陳麗莉的時候,當時陳麗莉在旁邊?)我確定張安舜在講的時候,陳麗莉有在場」等語(見本件刑事案件本院卷㈡第132-137 頁),核其所述與警詢及偵查時大致相符,依其所述,得以證明守望相助協會於98年4 月18日舉辦南投東埔溫泉2 天1 夜自強活動,張安舜前往其乘坐之遊覽車,在陳麗莉在場情況下,請參與旅遊者支持陳麗莉參與縣議員選舉,然其當場未聞見何人宣布經費來源,其不清楚有無繳活動費用,而依其認知,不覺該次旅遊為選舉活動之事實。
㈡另案證人林培基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證述:我參加桃園縣蘆
竹鄉青年守望相助協會有5 、6 年,協會每年都有舉研習活動,誰決定舉辦我們也不是很瞭解,之前參加研習活動都要交錢,98年4 月18、19日這次的研習活動我跟我太太有交錢,我們有交錢,但多少我不記得,「(問:今天有證人說沒有交錢,你那次去有交錢嗎?)很久了,不記得」,我年紀大,忘記了,這次活動的經費怎麼來,我們也不了解,「(問:98年4 月18日、19日總幹事、隊長、陳麗莉有沒有去你坐的那台遊覽車說這次活動的經費有什麼人贊助?)忘記了」,因為這麼久了,什麼事情我都沒有記,之前警察問我張安舜是否確實有在每台車上跟大家宣布陳麗莉有贊助這次活動3 萬元,並且請大家支持陳麗莉競選連任縣議員,我那時候回答張安舜說的沒有錯,我之前在警局說的是這樣,是因為我沒有走過法院,都是在上班,那天警察來工廠載我,有事情要問我,到了分局是一個一個在問,我會緊張,我聽到別人這麼說,我就這麼跟著說,但我忘記聽到旁邊警察問誰,警察說大家都承認了,我聽別人也是這樣說,我不曾到分局,我會緊張,「(問:同一天你在地檢署,檢察官問你,你也是說張安舜確實有在車上宣布陳麗莉競選下一屆縣議員連任,請大家要支持,但是檢察官問你張安舜有沒有說陳麗莉補助兩萬贊助這次活動,你說這部分你沒有注意到,照你在地檢署回答的內容來看,並不是檢察官問你什麼,你就跟著檢察官說是,你在地檢署檢察官問你時,你回答的內容是否實在?)檢察官問的我說是,我會緊張」,「(問:你在地檢署的回答跟你在警局回答的內容並不是完全一樣,而且你還會針對檢察官的問題做不同的回答,這樣你有什麼好緊張的?)在分局時警察說隊長和總幹事都承認了,我不認不行,因為在分局這樣說,在地檢署檢察官問,我就繼續這樣說」,「(問:但是你在地檢署的時候,你並不是完全照警局說的,你有像你說的在地檢署也要繼續像警局說的嗎?)我會緊張,會怕」,「(問:你98年11月13日在蘆竹分局偵查隊,你一開始是說依照蔣福興跟張安舜說你們去東埔活動,在路上你有看到陳麗莉贊助這個活動兩萬,並當場把錢交給張安舜,你說他們說的實在,但是你在偵查隊又說你不知道2 萬元是陳麗莉或他先生贊助的,事實前後不一,那你有沒有看到這個事實?)沒有」,我在蘆竹分局說的實在不實在我不知道,我都跟著別人說,在東埔參訪活動過程中,我並沒有聽到有人說要支持陳麗莉競選連任的話,我不知道為何要舉辦東埔旅遊活動,我不會因為參加這次東埔活動讓我想到跟選舉有關,我不知道我們出去玩的錢哪來,去年東埔時,我沒有看到張安舜交2 萬元給蔣福興,在地檢署我不會去聽到別人怎麼說,但在地檢署我緊張,我渾身發抖,我沒走過法院,東埔那次參訪活動,陳麗莉在活動過程中有沒有到車上跟我們說話,我不知道,張安舜有沒有到車上跟我們說話,我坐車就會睡覺。「(【提示選他卷一第202 頁】問:照你在警詢所說的意思是否指張安舜有同時宣布陳麗莉有贊助2 萬元?)我沒有這個意思」,「(問:那你是什麼意思?)我到法院有時候聽不懂」,「(問:你做這個回答的意思是張安舜有宣布陳麗莉要參加競選而已,還是張安舜有宣布陳麗莉有贊助2 萬元?)…未答」,「(問:在警局時你回答的內容是否是指張安舜有宣布陳麗莉贊助兩萬元的事情?)…點頭」,「(【提示同上卷第206 頁】問:在檢察官訊問時,檢察官問你同時張安舜有提起陳麗莉補助兩萬元贊助旅遊嗎,你說你沒有注意到這部分,是否是指你並沒有聽到張安舜有說贊助2 萬元的事?)是」,「(問:關於張安舜宣布陳麗莉贊助2 萬元的事,你在警局和地檢署所回答的內容是否一樣?)沒有」,「(問:如果不同,你剛剛回答檢察官怎麼會說你在地檢署是完全照警局說的來回答?)緊張」,「(問:照你所說,你緊張,警察說張安舜和蔣福興都承認了,你不承認不行,你也聽別人這麼說,你就跟著別人說,因為在警局這樣說,所以你在地檢署也這樣說,實情如何你不了解,如果你這樣說是對的,你應該在地檢署說的和警局會一樣才對,為何針對張安舜有沒有宣布陳麗莉贊助2 萬元的事,你在警局和地檢署說的會不同?)…思考」,「(問:請回答問題?)我到法院會緊張,檢察官問我,我就說對對對」,「(問:但你那時是說沒有注意不是嗎?)檢察官問的時候會睡著,我怎麼知道」,「(問:如果你是跟著警局說,在地檢署說的會一樣,為何兩個會有不同的地方?)因為法官也有問這個事情,我就說給他聽,他再問的時候我就不會解釋了」,「(問:你在地檢署和警局為何說的有部分不同,你的理由可以解釋嗎?)我頭腦不好」,「(問:自己說的話、什麼意思,你都不知道?)我不記得」,「(問:你要說這句話,這句話是什麼意思你難道不了解嗎?)我頭腦不好」,「(問:你說頭腦不好是什麼意思?)我不曾參加,只是晚上值班而已,怎麼知道事情會變成這樣」,「(問:你剛剛說的這段話是什麼意思你知道嗎?)做隊員就是來值班而已」等語(見同上卷第138-144 頁),依其所述,雖改稱未見張安舜在遊覽車上宣布陳麗莉贊助此次旅遊活動及請支持陳麗莉競選縣議員,然核其所述顯於其所述與警詢及偵查時不一致,對其不一致理由,先諉以「我聽到別人這麼說,我也這麼說」、「警察說大家都承認了,我沒到過分局,我會緊張」等語,經質之以於檢察官偵查時係旁無他人同受偵訊,又諉以「緊張、害怕」、「發抖,沒有走過法院」等語,經再次質之,又改稱「我頭腦不好」、「只是晚上值班而已,怎麼知道事情變這樣」等語,顯然所述理由亦前後不一,且理由內容核非合理,可信性甚低,猶顯其原於警詢時直承:「(問:張安舜是否在各車上向大家公開宣布,陳麗莉或李訓治有贊助該次旅遊活動2 萬元的事情,並請大家支持陳麗莉競選連任縣議員?)我有聽到是張安舜講的沒錯」、「(問:以上所言是否屬實?)完全屬實」等語(見本件刑事案件他字卷㈠第202 頁),及其偵查複訊經勘驗結果,係明確稱:「(問:你們大竹區守望相助隊隊長蔣福興、總幹事張安舜他們2 人昨天有承認在遊覽車車上,陳麗莉有說贊助2 萬元這一次旅遊,張安舜期間在遊覽車上也宣布陳麗莉有贊助2 萬元,希望大家支持陳麗莉,他說完大家拍手鼓掌?)有說,但有無贊助沒贊助我們不瞭解」、「(問:你說的是否實在)有」等語(見本件刑事案件本院卷㈡第192 頁背面),除被告實際贊助與否非彼等所能了解者外,係屬實情,準此,其警詢至本院刑事庭審理時所述情狀可取部分,得以證明守望相助協會於98年4 月18日舉辦南投東埔溫泉2 天1 夜自強活動,張安舜前往其乘坐之遊覽車,在陳麗莉在場情況下,請參與旅遊者支持陳麗莉參與縣議員選舉,及張安舜確有宣布經費來源為陳麗莉贊助,然守望相助協會均有舉辦隊員自費研習旅遊活動之例行舉措,而依其認知,尚不覺該次旅遊為選舉活動之事實。
㈢另案證人趙聿明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證稱:我及我太太有參
加98年4 月18、19日南投東埔研習觀摩活動,因為是10週年慶,所以我跟我帶1 個眷屬免費的,所以我跟我太太參加活動都沒付錢,96年加入桃園縣蘆竹鄉青年守望相助協會之後,每一年都有舉辦觀摩研習活動,每年幾乎都在4 月份,事先我們例行會議有召集幹部及理監事討論出來的結果,98年
4 月18日、19日活動,好像是97年10月份開會舉辦,誰提議家屬可以免費參加98年4 月份活動,我不知道,我忘了,97年10月的幹部跟理監事會議就已經決定家屬可以免費參加是因為10週年慶,但從實施計劃書「活動宗旨」的部分,看不到協會是因為10週年而舉辦活動,也看不出來這次的活動跟眷屬有關,這兩天行程我是搭乘同1 輛遊覽車,陳麗莉到我搭乘遊覽車上做什麼事情,太久了,不曉得,有沒有說過什麼話,因為我當時沒有注意,我不曉得她講什麼。在調查站接受詢問時,我有就該問題回答說:張安舜、蔣福興他們兩個人表示,在遊覽車上,陳麗莉本人向大家宣布要贊助本次旅遊活動兩萬元,並將錢交予張安舜,張安舜則在各車上向大家公開宣布陳麗莉贊助此次旅遊活動2 萬元,而她年底要競選連任桃園縣議員,希望大家多多予以支持,當時同行的成員皆鼓掌表示支持,我當時說他們2 個人所言屬實,但這只是因為早上6 點多分局的人到我家按門鈴,我一到分局坐下來,偵查員就拿單子給我,上面已經有寫明說蔣福興跟張安舜已經承認就是雷同筆錄裡面問題那個說法,我想說張安舜是我們的總幹事,蔣福興是我們的隊長,他們兩個人既然講有的話,應該是有才對,因為兩個人畢竟是我們隊部的長官,我想說這樣講了之後,應該很快就可以回家了,但是沒有想到後來又到調查站這邊,後來檢察官再問我這個問題的時候,我也是照分局所講的跟檢察官講,我想當時他們2 個人已經承認了,我才這樣講,「(問:當初你接受詢問的時候,你應該是把你所見所聞說出來,為何你會認為張安舜、蔣福興如果有這樣講,那應該就是這樣,而不是把你所見所聞照實說出來?)因為當時我看到他們兩個的筆錄,我會怕,且事隔那麼久,他們當時在車上做什麼事情,除非記憶深刻,又不是我自己講出來的,說真的我真的記不清楚」,「(問:既然如此,當初接受詢問時就直接講你記不清楚就好了,為何不這樣說?)因為檢察官說若我不老實講,就要用偽證罪來辦我,我當時很怕,我想說既然他們兩個人已經承認了,那就應該有吧」,張安舜沒有在車上宣布說陳麗莉要競選連任,陳麗莉也沒有在車上說她贊助這次活動2 萬元,「(問:你有沒有聽過什麼人在這次活動中說李訓治要贊助這次活動2 萬元?)不清楚」,「(問:你有沒有聽過什麼人在這次活動中要以元昌公司名義贊助2 萬元?)…我沒有聽過」,東埔溫泉活動目的是針對瞭解我們本身自己的業務及增進各隊員的和諧及增加凝聚力,參加這樣的活動不會導致與選舉有關的聯想,因為這是我們每年都會舉辦的,張安舜在東埔旅遊中,沒有在車上報告贊助該活動的人及款項,「(問:你的意思是說到底有或沒有你不清楚、你沒有印象,是因為他們兩個人都說有了,你認為他們既然說有,就應該是有,所以才會說有?)是」,「(問:檢察官只是要你老實說不然以偽證罪辦你,沒有叫你說謊吧?)沒有」,「(問:既然檢察官沒有叫你說謊,只是要你老實說,而你內心真實想法是不清楚、沒有印象,那你老實說就是不清楚、沒有印象,為何不這樣講,反而說有這件事情,跟你本身腦海中印象是不符的,你為何會這樣講?)想說檢察官問完可以早點回去,想說張安舜、蔣福興跟游傳旺已經被收押,我想說這樣講應該沒有問題吧」,「(問:可是什麼叫做偽證?)說謊話」,「(問:你說不清楚、不知道,這樣講出來叫做說謊嗎?)不是」,「(問:既然你也知道不是說謊,你怎麼會怕會觸犯偽證罪?)我真的不知道那天怎麼會這樣講」等語(見同上卷第124-132 頁),依其所述,雖改稱未見張安舜在遊覽車上宣布被告贊助此次旅遊活動及請求支持被告競選縣議員,亦未聞見被告宣布贊助是次旅遊活動及請求支持競選縣議員云云。然核其所述顯於其所述與警詢及偵查時不一致,對其不一致理由,先諉以「一到分局坐下來,調查員拿單子給我,上面已經寫明張安舜、蔣福興說法,我想說他2 個講有就有,就應該是有,所以才會說有」、「檢察官說我不說實話,要以偽證罪辦我」等語,經再次質之,又稱「我真的不知道那天怎麼會這樣講」等語,言下之意,顯然自知所持理由不合理,其警詢過程經勘驗結果,未見詢問之初,詢問者有提示筆錄供其閱覽,反見其經詢問答稱:「(問:旅遊期間,陳麗莉、趙余菊蘭有無在遊覽車上致詞希望大家支持她競選縣議員連任,趙余菊蘭是鄉長,競選蘆竹鄉鄉長,競選連任的機會。他們有沒有在遊覽車上致詞,尋求支持?先講陳麗莉的部分,他有沒有在車上說我這一次競選連任,請你們支持一下,有沒有)太久了,不曉得」,「(問:你再想一下?)好像沒有」,「(問:是忘記了,還是沒有?你不要講的不確定,又要講的確定。你說不知道就講不知道,不要講忘記。你說你忘記,就請你再想,其他人都說有,只有你說沒有,那不是很奇怪。連大隊長都說有,你們底下隊員是怎麼樣?)我真的不曉得」,「(問:李訓治、趙秋蒝有無在遊覽車上面致詞,尋求陳麗莉與趙余菊蘭,有沒有?)李訓治他沒有去,應該沒有」等語(見同上卷第193 頁),顯然其回答內容並未迎合詢問者設問,依其回憶主動表明李訓治未參與是次活動,經詢問者提示蔣福興證述,仍堅決證稱依其印象被告未請求支持,嗣經詢問:「(問:你們大竹區守望相助隊隊長是蔣福興,總幹事張安舜,他們兩個人都承認陳麗莉有贊助2 萬元補助這次的旅遊,而且在遊覽車上,張安舜有宣布陳麗莉贊助2 萬元,請你們支持她,大家鼓掌通過,大家鼓掌叫好,這種事情你能忘記?)這個有宣布」等語(見同上卷第193-194 頁),肯認張安舜在場宣布被告捐助及請求參與旅遊者支持被告舉措,亦未見詢問者提示張安舜證述,並表明另案證人趙聿明應據實陳述者外,有何違法、不當處,綜合前揭警詢過程以觀,其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所持理由顯難成立,益證其於警詢及偵查時所述為真,因此,綜合其警詢至本院刑事庭審理時所述情狀可取部分,得以證明守望相助協會於98年4 月18日舉辦南投東埔溫泉2 天1 夜自強活動,在其乘坐之遊覽車現場,被告宣布贊助旅遊活動2 萬元,並請求參與者支持舉動,張安舜亦於被告在場情況宣布經費來源為被告贊助,並請求參與旅遊者支持被告參與縣議員選舉,然守望相助協會均有舉辦隊員自費研習旅遊活動之例行舉措之事實。
㈣另案證人游傳旺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證稱:我加入大竹區守
望相助隊有8 、9 年,協會沒有這麼久,協會我記不清楚,我加入協會之後,協會有每年都舉辦2 天1 夜的研習活動,在98年4 月18日、19日之前的研習活動,參加眷屬都要繳費,隊員要看協會有沒有錢,不夠的話隊員也要繳,我們每次都開會決定,這是例行性的,每年都有,「(問:是開什麼樣的會來決定?)這麼久了,不知道是協會還是那個,我忘了」,之前的研習活動參加人數多少我忘了,我上車都是在最後面5 排座椅那邊,理事長、總幹事、隊長都會換車子坐,跟大家講講話,跟大家說執勤辛苦或是勉勵的話,東埔之前的研習活動,理事長、總幹事、隊長都沒有跟我們提到舉辦研習活動經費的來源,98年4 月東埔研習活動活動經費來源我不知道,這次我跟我太太有去,有繳錢,多少忘了,開會決定是透過月例會還是透過理監事會議決定,我忘記了,98年4 月東埔研習這次是每年的活動,協會會員參加要繳會費,隊員要執勤,研習活動一般只有隊員參加,會員沒有,98年4 月東埔活動也是隊員參加,98年4 月的東埔活動前的研習活動,沒有人會向參加的隊員宣布該次研習活動的經費或是贊助的人,因為我上車都跟好幾個在後面5 排座位喝酒,我也沒看到張安舜跟被告到我搭乘遊覽車,我們喝酒,如果他們過來,2 個人會到後面跟我們意思意思,可是我沒碰到,蘆竹鄉青年守望相助隊月例會是每月1 次,但沒有變動的話,是11日,討論隊部的事情、檢討執勤,「(問:你印象中有沒有討論過這件事情?)不記得,這麼久了」,這個活動應該也要經過協會開會討論,因為錢是協會支出的,我不可能會因為參加這樣的活動而讓我聯想到選舉,我在大竹守望相助隊有擔任副隊長,「(問:去年你知道成立幾週年嗎?)沒有去注意,不知道」,「(問:可是今天有證人說這次是10週年,除了隊員免費外,並且招待1 名眷屬免費,沒有這回事嗎?)有嗎,我不記得,我每次都繳全額」,「(問:你所說繳全額是眷屬還是隊員?)眷屬每次都繳全額」,我知道有一次免費招待家屬1 名,但我不知道是不是這次,「(問:有關協會辦這種每年例行性參訪活動,經費都是協會出的嗎?)是」,「(問:協會是否會針對要辦這種例行性活動而針對特定活動向外募款?)我不知道」等語(見同上卷第144-150 頁),依其所述,得以證明其擔任守望相助隊副隊長及守望相助協會成員,歷年守望相助協會均有為守望相助隊隊員舉辦研習活動,然其不知協會為舉辦例行性活動曾有向外募款舉措,亦不知本件守望相助協會於98年
4 月18日舉辦南投東埔溫泉2 天1 夜自強活動招待眷屬1 名,目的為時值守望相助協會成立10周年,是次旅遊活動其乘後排,未與聞有人公布活動經費來源及請求參與旅遊者支持被告參與縣議員,尚不覺該次旅遊為選舉活動之事實。然查,被告著「桃園縣議員」背心,在各遊覽車上請求參與旅遊者支持,張安舜宣布「元昌公司」即「陳麗莉」有捐助旅遊活動,並有收受該筆2 萬元捐款,及在遊覽車與被告在場情況向參與旅遊者請求支持被告參選縣議員之事實,確有呂錫錡、林培基、趙聿明、張安舜、蔣福興證述可取(張安舜、蔣福興部分之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理由如下述),是此部分另案證人游傳旺所述,或於事發之際因故不在場本無從見聞、或雖在場然疏未注意、或雖注意然事後已然遺忘所致,要難以其證述為事實認定。
㈤另案證人黃中正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證稱:我是守望相助隊
隊員,從89年加入迄今,也擔任守望相助協會的理監事迄今,「(問:98年4 月18日、19日兩天蘆竹鄉青年守望相助協會有沒有舉辦什麼活動?)例行性每年自強旅遊參訪活動」,到東埔,經費來自我們守望相助協會公費,我印象中沒有人贊助,活動過程我沒有聽聞人宣布活動經費來源,這是每年應該辦的,都會經過協會開會,守望相助隊例行會也有開會說要到哪個地點,這次有眷屬1 個免費,「(問:為何眷屬1 個免費?)開會決定的,我們無薪職,作義工的,家裡另一半滿辛苦,開會決議也帶他們去,這次免費」,「(問:你會不會因為參加東埔這次旅遊觀摩活動造成你認為這跟選舉有關連?)不會,這是每年都會舉辦」,「(問:就開會決定98年4 月東埔活動可以免費招待隊員眷屬1 名參加活動的原因是什麼?)在之前我們看經費結餘容許,我們是義務職,我們另一半非常辛苦,才會決定招待眷屬」,「(問:照你的說法,你是說開會是因為經費結餘容許這個單純的原因?)對」,我印象中在東埔旅遊這次,被告或張安舜沒有到遊覽車上向大家講話,張安舜有來收房間差額,他沒有跟被告一起到車上來說話,「(問:早上另外兩位證人凃清標、趙聿明有提到東埔溫泉的觀摩參訪是因為慶祝協會成立10週年,所以有1 名眷屬免費,這部分跟你剛剛陳述有些不同,你的意見?)這次我們隊部連續3 年得到縣政府特優獎項,所以當初要做獎勵、犒賞隊員」,「(問:可是證人還有說協會成立10週年,你對此有何意見?)也是」,「(問:剛剛問你為何舉辦98年4 月18日、19日東埔活動,你說是因為開會時純粹因為經費結餘,所以決定舉辦該次活動,為何你剛剛又變成說也是因為協會成立10週年及3 年特優的原因?)這是我去忽略到」,「(問:既然活動宗旨依表面文義就是辦這次活動最主要目的,你剛剛說協會成立10週年及得到3 年特優是1 件榮譽的事情,為何不把這些榮譽的事情一併在活動宗旨裡面表明?)我們辦活動要寫企劃書送到鄉公所,如果寫3 年特優或10週年,鄉公所沒有特別經費可以核准,以參訪性質才能核准」,「(問:照理說,你們在活動宗旨如果加註10週年及3 年連續特優,鄉公所不是應該更肯定你們的表現而有助你們申請經費嗎?)以我對於社團經驗,跟公所申請經費不能用在獎勵部分,可以做參訪活動申請補助一點經費,那是屬於觀摩性質」,我們每年辦的時候都有寫企劃書送到鄉公所申請補助,每年宗旨是一樣的,只是地點改一下,這次因為績優所以眷屬免費,要不要辦觀摩活動是本來就要辦,只是因為碰到這些原因所以眷屬免費、犒賞隊員等語(見同上卷第151-158 頁),依其所述,係證守望相助協會於98年4 月18日舉辦南投東埔溫泉2 天1 夜自強活動,乃基於協會成立10週年及巡守隊連續3 年獲得特優,故招待眷屬1 名,尚未見聞有公開宣布經費來源為被告贊助,或有請求參與旅遊者支持被告參與縣議員,另守望相助協會有舉辦研習旅遊活動之例行舉措,而依其認知,尚不覺該次旅遊為選舉活動之情狀。然查,被告著「桃園縣議員」背心,在各遊覽車上請求參與旅遊者支持,張安舜宣布「元昌公司」即「陳麗莉」捐助旅遊活動,並收受該筆2 萬元捐款,及在遊覽車及被告在場情況下向參與旅遊者請求支持被告參選縣議員之事實,確有呂錫錡、林培基、趙聿明、張安舜、蔣福興證述可取(張安舜、蔣福興部分之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理由如下述),是此部分另案證人黃中正所述,或於事發之際因故不在場本無從見聞、或雖在場然疏未注意、或雖注意然事後已然遺忘所致,要難以其證述為事實認定。
㈥另案證人凃清標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證稱:我有參加98年4
月間協會辦的旅遊活動,張安舜跟陳麗莉沒有在同1 台遊覽車上問候大家,「(問:在你們旅遊活動當中,是否有聽到陳麗莉說她有贊助這次的旅遊活動2 萬元?)我不清楚,因為我沒有聽到」,李訓治當天沒有去,這次旅遊活動經費來源是我們執勤的誤餐費都沒有領,不足額由幹部去財開,這次旅遊活動,總共有3 、4 台遊覽車,「(問:陳麗莉在2天的行程都固定坐同1 台車嗎?)她好像有到別台車去問候」她問候正確內容我不記得了,我跟被告老公是憲兵退伍的,是認識很多年的朋友,被告問候時,我都坐在最後1 排聊天。這次出遊有補助,是住4 人房不用補差價,但住2 人房要補差價,活動有送協會理監事會,隊部開好之後提交到理監事會議去決議,決議過程有沒有參加我不記得了,要看會議紀錄有沒有簽名,我只知道要辦,但我不知道有沒有通過等語(見同上卷第120-124 頁),依其所述,係證守望相助協會於98年4 月18日舉辦南投東埔溫泉2 天1 夜自強活動,係經協會理監事決議,其係乘坐遊覽車最後排,並未見聞有人宣布經費來源為被告贊助,或有人請求參與旅遊者支持被告參與縣議員之情狀及李訓治未參與該次活動。然查,被告著「桃園縣議員」背心,在各遊覽車上請求參與旅遊者支持,張安舜宣布「元昌公司」即「陳麗莉」有捐助旅遊活動,並有收受該筆2 萬元捐款,及在遊覽車及被告在場情況下有向參與旅遊者請求支持被告參選縣議員之事實,確有呂錫錡、林培基、趙聿明、張安舜、蔣福興證述可取(張安舜、蔣福興部分之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理由如下述),是此部分另案證人凃清標所述,或於事發之際因故不在場本無從見聞、或雖在場然疏未注意、或雖注意然事後已然遺忘所致,要難以其證述為事實認定。
㈦且另案證人蔣福興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證稱:我是從88年4
月11日加入大竹區守望相助隊隊員,也是蘆竹鄉青年守望相助協會的理監事,從91年成立時起我就是理監事,現在是常務理事,98年4 月18日我有參加蘆竹鄉青年守望相助協會舉辦的自強活動,那次活動去南投縣信義鄉豐丘村,有4 部車參加,確定人數我不知道,因為有人報名沒有去,該次活動花42萬多,是由協會支出,是事前在在隊部開例行會議時討論,也有呈報到理監事會決議,該次活動過程中我和被告、張安舜都有參加,蘆竹鄉青年守望相助協會辦這種參訪活動,是每年4 月都會舉辦,97年4 月到宜蘭,10月到谷關,參加這樣的參訪不會導致我認為跟縣議員選舉有關,98年11月12日調查站筆錄我表示「98年4 月18日蘆竹鄉青年守望相助協會到谷關舉行2 天1 夜的旅遊活動,成員搭乘3 輛遊覽車前往谷關,被告、李訓治都有參加,在遊覽車上李訓治向大家宣布他要贊助本次活動2 萬元,隨後從口袋拿出2 萬元現金交給張安舜,張安舜在車上向大家表示被告要競選年底三合一桃園縣議員,希望大家多多支持,當時同行成員鼓掌表示支持,當天晚上住在谷關的龍谷飯店」,我說的不實在,因為我將97年10月和98年4 月的地點搞錯,其實谷關李訓治有去,東埔李訓治沒有去,東埔旅遊,我也沒有親眼看到被告拿出2 萬塊交給張安舜,為什麼在檢察官面前說「應該是陳麗莉給的,她交給總幹事張安舜2 萬元贊助經費,張安舜再交給我」,是因為當時這些錢都張安舜在收,他給我的收據裡面就有記載這2 萬塊,其實他收據寫的是元昌,對這個我也有跟檢察官強調是元昌不是被告,可是檢察官就把它寫成是被告,我也沒有辦法,我記得我有強調是元昌不是被告,事實上元昌跟被告也是像剛剛張安舜講的,他們也是一體,東埔旅遊那次活動事後張安舜有交付2 萬塊給我等語(見同上卷第405-418 頁)。依其所述,得以證明守望相助協會於98年4 月18日舉辦南投東埔溫泉2 天1 夜自強活動,係經巡守隊月例會討論及協會理監事決議之例行性活動,因其於警詢及偵查時將本案及97年10月間谷關旅遊混淆,故而,其於警詢及偵查時,稱經李訓治捐助後,張安舜在遊覽車上請求參與旅遊者多多支持被告競選縣議員等語不實,實於谷關及東埔旅遊張安舜均未請求參與旅遊者「陳麗莉要競選年底三合一桃園縣議員,希望大家多多支持」如是表示,嗣確有以李訓治經營之元昌公司名義透過張安舜轉交捐助金額2 萬元之部分。經本院刑事庭勘驗蔣福興偵查過程,確有蔣福興偵查時證稱李訓治在遊覽車上當場將2 萬元交付張安舜,而誤言李訓治有參與是次旅遊情狀,然蔣福興返家搜尋相關資料後,是次偵查供述即已澄清:「(問:那98年的咧?)他【李訓治】沒有去,因為我…」,「(問:那在車上是陳麗莉交錢給他?)我沒有那個畫面,因為我那個時候可能在別車,我們都會跑來跑去」,「(問:那你看到的那次,李訓治拿錢出來到底是哪一次?)谷關、谷關那1 次97年的,不是4 月的,因為我現在就是說,搞混,差半年而已,他到底是跟我們去谷關還是東埔,我不…」,「(問:你現在另外又拿另外一個旅遊的資料給我們?)這個真的是東埔的啦,我沒有騙你們」,「(問:東埔是98年的?)對」,「(問:不是啦,我是說有沒有人在車上拿現金出來?是陳麗莉嗎?)陳麗莉去應該是陳麗莉拿的啦,李訓治我…」,「(問:陳麗莉有沒有在車上拿錢出來?)我不確定,我沒有那個畫面」,「(問:那你不確定,為什麼會講?)我記得是李訓治,因為我搞混說這2 次活動搞在一起,因為我是回去看資料之後才知道原來4 月份是去東埔不是去谷關,啊然後,谷關被告他們夫妻是自己開車到台中跟我們會合,這印象我很深刻」,「(問:我現在問的是98年的這次的活動,講97年的沒有用…)98年就是他,我們在隊部等他,然後他一直沒有來,然後我們開去他門口接的時候,結果只有陳麗莉上車」,「(問:那你怎麼知道那一次有拿錢?)因為帳上面就有啊,就有她的2 萬塊」,「(問:有陳麗莉捐的2 萬塊?)元昌啦,不是陳麗莉」,「(問:陳麗莉透過他先生的元昌公司捐了2 萬塊?)對,她每次開…」,「(問:當天【交付】?)我沒有在,因為我們都會跑來跑去,就是說去別車聯誼啦,啊所以說他是不是在我別車的時候把錢拿出來,我就不曉得了,因為我一直沒有那個畫面」,「(問:你說李訓治沒有在車上?)他有報名」,「(問:那你確定陳麗莉在車上有沒有給錢,這一次的?)我沒有看到那畫面,可是因為總幹事收了錢,他有拿給我,所以應該就有」,「(問:是總幹事有收起來給你?)對」,「(問:98年4 月18日什麼旅遊?東埔嗎?)對」,「(問:東埔旅遊李訓治有無在車上拿2 萬塊出來贊助這部分我剛記錯,應該是陳麗莉給的,他是交給總幹事誰?)張安舜」,「(問:那陳麗莉有參加該次東埔旅遊嗎?)有」,「(問:在車上有沒有尋求支持?)有,場面上都有」,「(問:3 台車上都有嗎?)4 台,這次是4 台」,「(問:每一台車都有就對了?)都有講話」,「(問:是不是每一部遊覽車都有上去尋求支持?)都有」,「(問:她有沒有跟遊覽車上的人說她有贊助2 萬元?)沒有。是我們都會把贊助的,就是張安舜會把贊助這次活動的所有人的贊助多少錢都會在車上宣布,包含陳麗莉」,「(問:好,沒有,但是張安舜會把所有贊助人及贊助金額在車上宣布。每一台車都宣布嗎?)對」,「(問:所以張安舜宣布的贊助人跟金額有包括陳麗莉這2 萬嗎?)是元昌,他是講元昌,其實大家都知道」,「(問:那陳麗莉這2 萬元,他宣布時是講陳麗莉還是講元昌?)都有講」,「(問:以上所言實在嗎?)實在」等語(見同上卷第311-314 頁),依其所述,其一度將旅遊地點東埔溫泉誤為谷關,然其後返家搜尋相關資料,已予以明確澄清,並明確肯定李訓治雖有報名是次旅遊活動,然彼等前往被告、李訓治住處,僅接得被告參與,是以本件刑事案件共同被告僅其及被告、張安舜參加,被告在各遊覽車上均有請求參與旅遊者支持,張安舜並宣布李訓治經營之「元昌公司」即「陳麗莉」捐助旅遊活動,是其認被告當日應確實有將2 萬元交付張安舜之事實,堪以認定,認其於偵查時回想改稱內容,純係基於「98年4 月18日」、「東埔溫泉」旅遊之正確時間及正確地點所為,又距離事發之際最近,又係與其他另案共同被告隔離作答,相較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較能排除外力干擾,可信性極高,應屬可採。是以,綜合蔣福興於警詢至本院刑事庭審理時所述全情以觀,守望相助協會於98年4 月18日舉辦南投東埔溫泉2 天1 夜自強活動,係經巡守隊月例會討論及協會理監事決議之例行性活動,李訓治未隨被告、張安舜、蔣福興參與旅遊活動,被告在各遊覽車上均有請求參與旅遊者支持,張安舜並宣布李訓治所營「元昌公司」即「陳麗莉」捐助旅遊活動,是其於偵查時認被告當日應確實有將2 萬元交付張安舜,事後張安舜亦將捐助名義「元昌公司」之2 萬元交其收受之事實,認均可採。至另案證人蔣福興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證稱:活動過程中我沒有看到或聽到有人宣布活動經費來源。在調查站我還有提到「張安舜在車上向大家表示,陳麗莉要競選年底三合一桃園縣議員,希望大家多多支持」但實際上沒有講這個話,谷關及東埔都沒講云云(見同上卷第410 、412 頁),不惟與其偵查時所言非屬相合,且與呂錫錡等人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證稱張安舜有前往彼等乘坐之遊覽車,在被告在場情況下,請求參與旅遊者支持被告參選縣議員之事實,亦不相同,乃事後虛飾之詞,以此部分審判時所言非可採。
㈧另案證人張安舜⑴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證稱:我是蘆竹鄉青
年守望相助隊的隊員,88年4 月加入,也曾是蘆竹鄉青年守望相助協會總幹事、理事長,現任常務監事,98年4 月18日有參加蘆竹鄉青年守望相助協會舉辦的自強活動觀摩參訪,那次活動去東埔,搭乘4 部遊覽車,經費來源協會支出,在98年2 月我們有開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辦理,這是年度計畫內容,過程中我有去每車宣布贊助人名字及金額,這次活動有回訪豐丘巡守隊,這個活動每年都會辦,我不會認為跟選舉有關聯,我們回訪豐丘巡守隊有事先行文,他們也同意我們參訪,這次活動經費來源,有14個人贊助,包括我、蔣福興、宏竹村長、姚宏鈞、李訓治,李訓治是2 月底我拿報名表給他,他當場跟我說要去並贊助這次活動1 萬塊,結果因他爸爸過世守喪還有身體不舒服,結果只有陳麗莉去,98年
4 月18日、19日自強活動期間陳麗莉、李訓治是守喪期間,陳麗莉有參加是因為她是我們理事長,那天陳麗莉有穿桃園縣議員陳麗莉的背心等語(見同上卷第385-400 頁),依其所述,守望相助協會於98年4 月18日舉辦南投東埔溫泉2 天
1 夜自強活動,係經協會決議之例行性活動,被告著「桃園縣議員」背心,其有收受「元昌公司」名義捐款2 萬元,及是次旅遊活動有包括被告在內14人捐助部分,尚為可採。次就⑵張安舜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證述道:被告沒有贊助任何經費,也沒有宣布要競選下屆議員,並請求大家支持,是李訓治贊助旅遊,他贊助2 萬元是4 月18、19日旅遊結束後第
2 天,我自己去向他拿的,李訓治開元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收據給我,我錢拿了交給蔣福興,因為被告也在守喪,她沒講我也不好意思向她要。檢察官問「蔣福興說在98年4 月18日,你們協會到谷關2 天1 夜旅行,李訓治在遊覽車上當場拿2 萬塊現金贊助,有沒有此事?」我回答說「李訓治有贊助該活動2 萬元,但不是在遊覽車上交給我,是旅遊之後1、2 天的事情」,內容不實,因為98年4 月18日是在東埔,李訓治臨時有事沒去,所以我是在活動結束以後才去向他收的,他答應的我去向他收的,在98年11月12日偵查筆錄裡檢察官問我「蔣福興對於你向李訓治在遊覽車上收取2 萬元現金做為旅遊贊助金,以及趙秋蒝贊助3 萬塊,李訓治另外贊助2 萬,這5 萬元做為中秋節烤肉活動及太陽餅禮盒贊助金,且交付金錢當時都強調藉由這些活動幫趙余菊蘭、陳麗莉拉票指證歷歷,為何你否認?」當時我回答檢察官說「我並不否認」,意思是對於李訓治的中秋節贊助的這2 萬元不否認,但是李訓治在車上我否認,當時我有要進一步解釋,檢察官問我「98年4 月18日東埔旅遊陳麗莉是否贊助2 萬元交給你,你轉交蔣福興?」我說是,問「所以你宣布贊助人跟金額有包括陳麗莉2 萬元?」我也回答是,這內容不實,因為被告參加東埔之旅還在守喪,所以她沒有贊助費用等語,極力否認於98年4 月18日東埔溫泉旅遊,被告捐助旅遊2 萬元,及其有在遊覽車上請求參與旅遊者多多支持被告競選縣議員部分。固然守望相助協會舉辦98年4 月18日東埔溫泉旅遊,李訓治則未與之,此部分張安舜於警詢及偵查時記憶有誤為可認定,然是否有將97年10月間谷關旅遊及98年4 月18日東埔溫泉旅遊混淆情狀,查:對於98年4 月18日是次旅遊時間,張安舜偵查光碟經勘驗結果,係經詢問:「(問:4月18日,你們去谷關,2 天1 夜?)對」,「(問:描述一下,2 天1 夜是去哪裡?谷關?)有去爬山」,「(問:你有去住?2 天1 夜忘了?龍谷大飯店?)應該是」等語(見同上卷第237 頁),顯示詢問者雖有誤會守望相助協會於98年4 月18日舉辦旅遊地點,然就98年4 月18日旅遊時間仍有指出,其後,張安舜並稱:「(問:沒關係,我跟你講,我不是開玩笑的,你這樣的想法不是很理想。我們講證據的,為什麼我會問這麼細,事實只有一個,你遮掩不住,你也沒有辦法遮掩,所以我真的在勸你還原事實,我再問你一次,
2 萬元現金交給你,在那個活動的同時,大家有無呼籲說拜託大家多支持,年底選舉到了多幫忙,拜託一下?)你是說
4 月18日?」,「(問:4 月18日那畫面)你是說4 月18日?」,「(問:那個畫面,遊覽車上的畫面)應該沒有」等語(見同上卷第237 、238 頁),顯然作答之初未正面回答詢者提問,不斷與詢問者確認旅遊時間為「98年4 月18日」後而作答,足見其已對於訊問者提示之旅遊地點生疑,故而就旅遊時間與訊問者確認作答,作答內容當仍係基於98年4月18日旅遊情狀認知,其後,張安舜經詢問者詢以:「(問:那是4 月的事情?4 月18日,9 月還有1 次?9 月還有1個5 萬?)那個收據可以拿過來看看」等語(見同上卷第246-247 頁),顯足以認知提問內容係圍繞98年4 月18日旅遊活動及同年9 月間中秋節烤肉活動,即當年度2 次捐助狀況無誤,因此,綜合張安舜於警詢時所述前情以觀,已見其經詢問者提示,並向詢問者確認後,所述係基於「98年4 月18日」正確時間而發,參以98年4 月18日旅遊地點,張安舜雖確有於偵查時經訊問:「(問:蔣福興稱,98年4 月18日你們協會到谷關旅遊2 天1 夜車上,李訓治當場交付2 萬元現金給你,說要贊助該旅遊活動,有沒有這件事?)沒有當場」等語(見同上卷第256 頁),經錯誤提示旅遊地點,然而,旋同次偵查過程,檢察官已發覺旅遊地點錯誤,並訊問張安舜:「(問:98年4 月18日有1 個東埔旅遊,對不對?)嗯」等語(見同上卷第260 頁),顯已充分認知守望相助協會98年4 月18日舉辦旅遊活動正確地點為東埔溫泉而非谷關,佐以其對檢察官更正旅遊地點之情狀,未顯露任何驚訝、質疑或查詢態度以觀,依其前後2 次參與守望相助協會舉辦97年10月間谷關旅遊及98年4 月18日東埔溫泉旅遊之親身經驗,早已充分察覺偵查機關有將98年4 月18日旅遊地點誤為谷關之情狀,對檢察官有此一問尚於意料之內,為可認定。因此,其既已於警詢及偵查當日,明顯認知原經提示之旅遊地點-谷關有誤,並認知「東埔溫泉旅遊」為實,其後證稱:「(問:蔣福興說你有將所有贊助人及贊助金額在每1 台遊覽車上宣布,是不是?)是」,「(問:你宣布的贊助人及金額,有包括陳麗莉的2 萬元?)有」,「(問:你現在講話實在嗎?)實在」等語(見同上卷第261 頁),指稱是次旅遊被告贊助2 萬元,其因之宣布此事之事實,顯係基於「98年4 月18日」、「東埔溫泉旅遊」之正確時間及地點而發,非如其於本院刑事庭所證,其因誤認旅遊地點故而警詢及偵查時所述不實,反而,益見其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所述不實,進且,張安舜經檢察官提示正確地點後,經訊問:「(問:有無其它陳述?)沒有」,翌(13)日下午4 時24分再經訊問,均未表明其於警詢及偵查時就旅遊地點有所誤認致其前述有應修正處提出置辯,益證其於警詢及偵查時除就李訓治參與旅遊一事記憶有誤外,所述純係基於「98年4 月18日」、「東埔溫泉」旅遊之正確時間及正確地點所為之證述,且明確證稱指稱旅遊被告贊助2 萬元,而此事其確有宣布。又查98年4 月18日東埔溫泉旅遊僅有被告出席,李訓治既未與之,是當場代表「元昌公司」名義捐助旅遊活動者,僅可能係被告,參以張安舜宣布李訓治經營之「元昌公司」即「陳麗莉」有捐助旅遊活動之事實,據證人蔣福興於偵查中及時釐清旅遊正確地點後,證述如前,及被告在各遊覽車上均有請求參與旅遊者支持,又張安舜在遊覽車上及被告在場情形下,請求參與旅遊者支持被告參選縣議員之事實,亦有呂錫錡、林培基及蔣福興之證述可取,顯然前揭2 萬元金錢捐助之接受、公布並請求參與者支持被告諸般舉動,均係由張安舜為之,張安舜之參與程度實係較深,相較蔣福興則僅在場目擊,所處立場較為中立以觀,認張安舜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⑵部分證述,為卸責之詞,殊不值取。
㈨至另案證人李訓治、陳麗莉即被告及凃清標於本院刑事庭審
理時均證稱李訓治未參與守望相助協會舉辦98年4 月18日東埔溫泉旅遊活動之部分,認屬可信。
㈩綜合上情,守望相助協會舉辦98年4 月18日東埔溫泉旅遊活
動,確李訓治有報名然未隨同被告、張安舜、蔣福興參加,被告著「桃園縣議員」背心,在各遊覽車上請求參與旅遊者支持,並表明捐助旅遊活動2 萬元,張安舜宣布「元昌公司」即「陳麗莉」捐助旅遊活動,及在遊覽車與被告在場情況下向參與旅遊者請求支持被告參選縣議員,並有收受該筆2萬元捐款,且開立守望相助協會2 萬元收據1 紙供元昌公司核銷,亦將捐助款項2 萬元交付蔣福興收受等事實,堪予認定,原告主張於上開範圍均屬可採。
然查,原告以上情主張被告有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予有投票
權人而約定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罪嫌,無非係以:東埔旅遊活動雖係例行性活動,會員固得免費參加,然被告96年擔任該協會理事長,當年及97年谷關旅遊均無眷屬免費,直至其98年度為競選連任縣議員始如此辦理,該協會98年度第6 屆第5 次理監事會議紀錄決議明年將不比照此案辦理,表示招待眷屬係屬特例,足證東埔旅遊活動眷屬1 人得免費參加,係因被告藉捐助2 萬元,所交付之不正利益等語,惟依被告所提出原告亦不爭執其真正之守望相助協會98年度第6 屆第
5 次理監事會議紀錄七、討論事項之說明、決議所載:98年研習觀摩活動行程為慶祝本隊成立10週年,經討論後同意特別招待1 名眷屬參加,惟明年不比照辦理等語(見本院卷第
37、38頁),核與前揭另案證人游傳旺、黃中正所述大致相符,亦與原告所主張守望相助協會原名為蘆竹鄉大竹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成立於88年4 月11日年等語(見本院卷第12
4 、133 頁),於上開年度確實已滿10年之情相合。因此,該年度守望相助協會之例行性旅遊活動,所招待之眷屬1 人免費,固為前、後年度所均無,然其原因實係基於守望相助協會慶祝10週年之故,自僅於該年度有此特例,尚與常情相合,並非必然僅因該年度所舉辦之系爭縣議員選舉所致,是原告主張上開眷屬1 名免費招待即屬不正利益云云,即乏其據。況且,依原告上開主張,被告行賄之對象顯然即為該受免費招待之隊員眷屬,惟被告所提出之上開2 萬元是否足以支付全體隊員眷屬是次免費旅遊之費用?又受招待之隊員眷屬是否必為具有系爭縣議員選舉投票權之人?均屬有疑。衡情,候選人以此方式行賄,先不論受免費招待之每人所受不正利益之程度已因總人數而遭稀釋,且該每人所認知者,係因為守望相助協會隊員每年例行性均有免費之旅遊活動,而98年因逢10週年之故,乃隨其眷屬隊員前往,縱然被告有於遊覽車上宣布贊助2 萬元情事,通常亦僅能使該每人認為仍係與守望相助協會相關事宜,而與己無關,更何況該受招待之眷屬未必為有投票權之人,而隊員本身所享者則屬每年例行之利益,上開候選人所為,實難認可達前述說明所指之對價性。參以被告既為守望相助協會理事長,苟出於人性之正面情操,在遊覽車上主動捐助守望相助協會2 萬元,張安舜代表守望相助協會收受捐助後,知被告競選縣議員,基於禮貌、人情及感念捐助情誼,萌投桃報李之念,主動向參與旅遊者請求支持被告參選縣議員之表示,並開立守望相助協會
2 萬元收據1 紙供元昌公司為憑,非無可能,據此金錢交付與約投票權之行使或不行使,分出自被告、張安舜基於禮貌、人情及感念情誼,各別自發,若然,實難認其中意思表示內容有交換、對價關係之存在。於金錢提供者角度以觀,縱令被告個人參與縣議員選舉,有意以捐助守望相助協會手段,「搭便車」為其個人選情拉抬,並營造一己樂善好施正面形象,及亟力於各遊覽車尋求支持,然試想被告兼任守望相助協會理事長,個人政治、社會角色重疊之事實,欲將旅遊經費捐贈一事,強行歸納純係基於候選人身分之政治面向,恐有困難,實則,是次旅遊活動係經巡守隊月例會討論及協會理監事決議之例行活動,捐助部分為有被告在內14人捐助,亦據另案證人明確證述如前,實不能排除被告以守望相助協會理事長身分,對於自身任職協會舉辦旅遊活動提供捐助之社會面向。是以,參與者呂錫錡、林培基、游傳旺、黃中正、凃清標、張安舜、蔣福興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證稱彼等感受,均不覺該次旅遊有選舉活動性質之情狀,並非無稽。從而,依被告暨李訓治、張安舜交付、收受金錢性質而論,綜合彼等行為時心理狀態、客觀情事,並異時異地衡酌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就社會一般生活經驗予以評價判斷,尚難認被告有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投票行賄罪嫌,原告主張被告此部分之行為已具當選無效事由云云,尚無可採。
六、關於原告主張被告以舉辦98年9 月中旬之中秋節烤肉活動及致贈太陽餅禮盒行賄部分:
㈠另案證人王蓉生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證稱:我是蘆竹鄉青年
守望相助協會的隊員,至少有加入9 年,到現在一直都是,我不是蘆竹鄉青年守望相助協會的理事,98年剛過中秋節,我晚上值班時,有領到協會贈送的太陽餅禮盒,放在我們值班室的桌上,蔣福興告訴我那是協會發放的,我就帶回家了,每年中秋節,協會都會發放太陽餅禮盒或是其他類似的禮盒,禮盒印有文字有包括協會的,有理事長的,好像也有縣議員的,大隊長應該有,我不太清楚,已經忘記了。我不會因為收取太陽餅禮盒導致我去聯想到跟選舉有什麼關聯,「(問:字條上寫桃園縣議員陳麗莉就會讓你聯想到桃園縣議員參選人陳麗莉嗎?)這倒不會,因為她是我們協會的理事長,每年都有例行的伴手禮,我就不會想到是選舉的禮品」,我不清楚經費來源,但上面有寫協會,而且隊長告訴我這是協會發的,所以我知道是協會發的,「(問:可是太陽餅禮盒上面也有寫縣議員陳麗莉,你不會聯想到這是陳麗莉個人送的?)因為我認為這是她的職銜,理事長也是她的職銜」,我在巡守隊9 年多了,沒有領過薪水,我警詢時說「我有收到如提示照片所述的太陽餅禮盒,該太陽餅禮盒是縣議員參選人陳麗莉及隊長蔣福興所送的中秋節伴手禮,因為我並沒有領取陳麗莉的參選文宣,就我個人所言,這算是對隊員的犒賞」所述屬實。我在警詢時說「至於陳麗莉參選文宣都放在隊部的桌上,我沒有領取」,當時陳麗莉參選文宣跟中秋節伴手禮的相關位置我現在不太清楚了,因為伴手禮比較高,桌子很長,桌上有什麼東西我沒有去注意,我只是領我的伴手禮,在我印象,應該是有些候選人文宣品在桌上,並沒有放在伴手禮上面,我只是領取伴手禮這樣子,我值班的桌子右邊是整條會議桌,參選人都會有文宣在那裡,我並沒有支持陳麗莉議員,所以我不會去注意她的文宣,似乎是有文宣在那裡,但是我不會去看,也不會去注意,我只知道這是我的伴手禮,那我就把它拿過來,我在警詢時說「至於陳麗莉參選文宣都放在隊部的桌上」,這句話應該是參選人文宣有在桌上,但是我沒有去注意它。「(問:如果說你沒有注意它,為何你會這樣說?)那上面有陳麗莉的字,眼睛斜眼就看得到了,不一定是要特定去看才看得到」,「(問:陳麗莉的參選文宣距離你說的中秋節伴手禮大約多遠?)沒有什麼印象,因為桌子很長,2 張桌子都擺在那邊,很長,伴手禮放在第1 張桌子的中間,桌上的文宣有多少我不清楚,因為我不會去注意,我只是看到伴手禮就把它拿過來,而且是我在下班時才拿的」,我印象中應該不只陳麗莉她這
1 份,因為比較凌亂,我拿的時候可以看到,是餘光看到,因為我也沒有支持她,所以我沒有看,我只拿我的伴手禮,要下班了,我把伴手禮拿起來,鎖門就走了,「(問:是文宣還是口罩?)不太清楚,我記得是有口罩的包裝,我所說的文宣是統稱,似乎是口罩型的文宣,口罩背面有一張文宣,大概這麼大」,「(問:97年中秋節的禮盒,你是如何拿到的?)印象中我記得有一次是總幹事作隊長時送到我家的」等語(見同上卷第29-34 頁),依其所述,核與其於警詢及偵查時所述大致相符,得以證明收受太陽餅禮盒之際,其非於守望相助協會舉辦98年9 月27日中秋節烤肉現場收受,乃事後某日晚間其前往巡守隊隊部值班,始在看見太陽餅禮盒,及堆放在隊部桌上之被告口罩型文宣及其他候選人競選文宣,而守望相助協會歷年中秋節多有致贈禮物之情,依其認知,是次太陽餅禮盒亦為協會致贈,亦不覺與選舉有關之情狀。
㈡另案證人陳明輝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證稱:我是蘆竹鄉大竹
守望隊的隊員,我們有1 個月1 次在隊部的例行性會議,固定每月11日召開,如果星期天或六再延後或是提前,98年的三合一選舉,我有投票權,陳麗莉是我們選區的縣議員候選人,「(問:照片裡面的這個禮盒,你有沒有在98年的中秋節前後或什麼時候,有收到過這盒禮盒?)這每年都有」,我記得在中秋節前差不多2 個禮拜前收到禮盒,當天隊員都來參加,就發放那個禮盒,每個隊員都來參加,現場是趙聿明有來發禮盒,陳麗莉當天有來現場,她沒有說什麼話,蔣福興在現場沒有對我們說什麼話,「(【提示他字卷第一卷第61頁】問:請你看第2 個回答,你剛剛說陳麗莉、蔣福興在當天沒有對你們說什麼,那為何你在接受調查站訊問時怎麼會說『當天會議也是在陳麗莉要求大家支持她競選連任的熱鬧氣氛下進行,後來到了會議的尾聲,差不多快要結束的時候,蔣福興就接著上台向隊員及幹部們表示說,理事長陳麗莉以及他本人有在會場準備要送給大家的太陽餅禮盒,請大家要記得簽名領取』。那你也有說『你記得陳麗莉也有留下來跟大家吃烤肉聊天,向現場的人尋求投票支持,酒酣耳熱之際,大夥也會一起喊當選』,那跟你今天的證述,前後有些差別?)那天她先走了,陳議員沒留這麼晚」,「(問:問題請聽清楚,因為那天調查站問你的時候你那樣回答跟今天說的不一樣,那次為什麼會那樣說,請你解釋一下?)那個有的都挖洞給我們跳,我要怎樣去那個,有的都說要我們承認怎樣的」,「(問:但是剛剛請你看的你回答的內容,問題是問你說,請你說拿到禮盒的那天,你們例行會議的過程,那你為什麼說是挖洞讓你們跳?)有的都說什麼事情都說我們隊長還是誰承認了,叫我們要照那樣去做,實情不是那樣。陳麗莉那天先走了,那天我們大家喝酒喝到這樣,誰會知道怎樣」,「(【他字卷第61頁反面】問:這頁第2個問題和你回答的內容,你不只之前說過1 次,還說第2 次,你是這樣說,當初調查員是這樣問你『陳麗莉及蔣福興等人,於大竹守望協會隊員及幹部等領取該太陽餅禮盒的時候,有人向你們要求投票支持陳麗莉』,你的回答是說『有的,我們在領取太陽餅禮盒的時候,陳麗莉以及蔣福興等人還是有在旁邊,要求隊員及幹部們投票支持陳麗莉參選』。為什麼你會不只說1 次,你是說兩次?)因為那天喝酒大家喝到那樣,我也不記得了,這麼久的事情我怎麼會記得」,那天情形,什麼情形我也不記得了,都全部不記得了,要怎麼說,我在調查站時說「拿到太陽餅禮盒是在開例行會議時」,但檢察官問我的時候,我改說「是在中秋節晚會」,我確定是在中秋節那天領的,時間是中午過後,地點一樣在隊部,烤肉活動我有全程參加,這經費我瞭解是協會出的,也有經過你們理監事會議的決議,我記得陳麗莉當天好像早早4、5 點就走了,「(問:所以當時你們在那邊喊當選的時候,陳麗莉並不在現場?)沒有」,當天還有其他候選人在現場,我們喊當選的舉動我不知道為什麼,我們大家在喝酒,我們沒有支持的意思,「(問:烤肉那天陳麗莉在現場有沒有請大家支持她競選縣議員連任?)不記得」,「(問:在98年縣議員選舉之前,陳麗莉是不是曾經說如果把票投給她,會給巡守隊的隊員什麼樣的利益、財物,這種賄選的期約有沒有?)沒有聽過」,「(問:陳麗莉烤肉那天,就算有拜託你們大家支持她,會因為這樣給你們一種想法說,我若是把票投給她,她會送什麼東西給我,有這樣聯想嗎?)都不會,哪有可能去想這那個」,今天中秋節送的禮物有貼條子,當天烤肉是中午過後開始,太陽餅是快晚上時領取,那時候大家邊烤肉邊領,「(問:你在調查站和檢察官那邊說的是『陳麗莉和蔣福興2 個人是你們去領太陽餅的時候在旁邊,蔣福興跟你說要替陳麗莉拉票』,到底那時你們領的時候有嗎?)沒有」,「(問:你剛剛有說在中秋節晚會時你已經喝酒,因為喝酒事情記不太清楚,那這樣你怎麼能確定在喊當選時陳麗莉不在?)那時候我知道她走掉了」,那不是酒醉,只是大家茫茫的那樣,沒有大醉,我的意思是稍微茫茫,氣氛很好情緒很好,對外面發生的事情還是可以理解,有看到有注意就知道,我們協會每年不是每年固定在中秋節之前舉辦中秋節晚會,也都會送東西,辦活動那是開會大家決議的,要活動要看我們協會有沒有經費,這次中秋烤肉晚會有經過理監事會議的決議通過,是在哪次理監事會議表決通過我不記得,98年6 月8 日98年度第六次理監事會議,我有沒有參加忘記了,該次通過中秋節烤肉活動理監事會議,我有沒有參加忘記了等語(見同上卷第10-18 頁),依其所述,雖得以證明守望相助協會於98年9 月27日在巡守隊隊部舉辦中秋節烤肉活動,協會時值中秋節有致贈禮品或舉辦活動之歷史,該次活動係前經協會理監事決議,當場亦有其他縣議員候選人到場,依其認知,尚不覺該次烤肉活動舉辦及禮品致贈與選舉有關之事實,然其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極力否認警詢及偵查時述之被告於現場請求活動參與者支持參選縣議員、與會者呼喊「當選」回應一節,經本院刑事庭勘驗結果,警詢時言之:「(問她比較晚到?)對,她比較晚到」,「(問:她怎麼講?)我們心裡都知道,大家都知道,她要尋求連任,她去一定會講一下啊,她一定會講的,怎麼可能不會講」,「(問:送餅時,她也有說拜託大家支持?)沒有」(見同上卷第271 頁),「(問:她就站在簽到那邊?)沒有啦,沒有啦,那是到最後她才去,她才講話」(同上卷第271 頁背面),及偵查時經檢察官確認所言:「(問:那天中秋節晚會,陳麗莉有來站台表示支持的意思嗎?)有」,「(問:陳麗莉怎麼講?)她說要連任,要我們支持她,大家都說好」,「(問:有無提到餅?)沒有」,「(問:你在縣調站有提到,你們在領取太陽餅時,陳麗莉、蔣福興等人有在旁邊要求隊員跟幹部都投票支持陳麗莉參選,是不是?)沒有」,「(【提示調查站筆錄】問:你看這句話是不是你講的?)那是領完後大家還在聚會時說的」等語(見同上卷第277-278 頁),依其所述,明確指是次活動過程被告請求活動參與者支持其參選縣議員,時間非與禮品致贈同時,係於太陽餅禮盒發送畢後尋求支持,活動參與者並予正面回應之事實,不惟其於警詢時所述未見何等經不正詢問情狀,所言於檢察官訊問時,又再次肯認之,核其供述與被告自承:「各個候選人都有拿麥克風來拜票,我就說如果黨部有提名的話,要大家支持」、「主持人叫我上去講話,我只說如果國民黨有提名,請大家多多幫忙」等語(見本件刑事案件本院卷㈠第37頁背面、卷㈢第96頁)若合符節,是認此部分事實以其於警詢及偵查時所述被告於太陽餅禮盒發送畢後,在場請求參與者支持其參選縣議員,活動參與者並予正面回應,顯為實在。
㈢另案證人蕭科供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證稱:我是有參加巡守
隊隊員,有98年蘆竹鄉縣議員的投票權,印有桃園縣議員陳麗莉敬贈等字樣禮盒,我是於中秋節烤肉活動當場收到的,活動中午1 點多開始,我1 點半或2 點到場,我拿到這盒太陽餅禮盒時,沒有拿到口罩,口罩是在4 點多還是5 點我才拿到的。「(問:既然如此,為何你會在調查站接受詢問時講說是在禮盒裡面有這個口罩,同時也有陳麗莉競選照片,為何你會這樣講?)調查員他質問我時,他這樣問我的」,「(問:如果調查員問你實情不是這樣,為何你當時不把你所知道的實情講出來,而要回答說印象中你的太陽餅禮盒裡面有那些東西?)口罩是後來我才拿到的」,「(問:請針對問題回答,現在問題不是在於你是什麼時候拿到口罩,而是在於說如果不是放在太陽餅禮盒裡面,為何你在調查站接受詢問時,你會說口罩是在太陽餅禮盒裡面,而且還有陳麗莉的競選照片,你為何要這樣講?)那天他問我這樣」,「(問:他問你這樣,如果不是實情的話,你就應該跟調查員說不是這樣子,沒有這回事,你為何還要硬要說是這樣子,請你回答、解釋一下,你為何要說謊去誣賴陳麗莉?)我沒有說謊」,「(問:所以調查站講的話是實話?)沒有」,「(問:請解釋清楚為何要這樣講?)…沈思良久」,我是說那天都有人在發東西,97年中秋節我所收到的蛋黃酥,陳麗莉沒有加註桃園縣議員的頭銜,理事長而已,陳麗莉在台上發言,有說希望各位隊員能夠支持她連任,中秋節烤肉活動我是5 點多才離開,沒有人宣布說這次烤肉活動的經費是何人贊助,烤肉活動是隊上舉辦,經費應該是是協會出,禮品是每年中秋節都會發,陳麗莉口罩我不知道是誰放在那裡讓大家自由拿取,我拿到太陽餅禮盒及參加中秋節烤肉活動,都不會導致有任何跟選舉有關想法,調查站98年11月12日的筆錄記我說「印象中我的太陽餅禮盒內有一個印有陳麗莉競選照片,而爭取支持的選舉標語的粉紅色包裝的口罩」,我是說有個紅色袋子,口罩是後來才拿到的,送太陽餅要經過協會開會,我拿到禮盒時,外面有以紅色塑膠袋裝起來,塑膠袋裡面還可以放下1 張紙及口罩,蔣福興當天說的話是「感謝你們今年來的辛苦,送1 盒太陽餅慰問辛勞」,我在調查站接受詢問時說「蔣福興表示禮盒是理事長陳麗莉感謝各位」,是因為紅紙條裡有名字,所以我自行回答「蔣福興表示這禮盒是理事長陳麗莉感謝各位」,口罩是後來才放的,是後來有人在外面路上旁邊,有人穿陳麗莉背心的人在發,我拿了之後放在禮盒的袋子,我每年中秋節都有拿到協會的禮物,都寫大隊長名字及理事長職銜,領口罩時,陳麗莉已經走掉了等語(見本件刑事案件本院卷㈡第19-29 頁)。
依其所述,得以證明守望相助協會於98年9 月27日在巡守隊隊部舉辦中秋節烤肉活動當場,其領取以紅色塑膠袋包裝之太陽餅禮盒,內無被告競選文宣,被告上台請求參與者支持其參選縣議員之表示,被告離去後,其於活動現場外路旁領得被告口罩型文宣1 只並放置袋內,協會時值97年間中秋節致贈禮物則未記載陳麗莉頭銜「桃園縣議員」等語,另協會確有時值中秋節致贈禮品之歷史,該次活動係前經協會決議後舉辦,依其認知,尚不覺該次烤肉活動舉辦及禮品致贈與選舉有關之事實。復查其所述雖與警詢筆錄有形式上若干出入,然其警詢過程經勘驗結果,其係先稱:「(問:紅袋子,裡面只裝這1 盒?)對」,「(問:她們競選文宣放在哪裡?放在這個的哪裡?)沒有,我拿的時候沒有競選文宣」,「(問:沒有競選文宣、名片還是怎樣?)我簽名領的時候就是這樣而已」等語(見同上卷第200 頁),後稱:「(問:你回想一下禮盒裡面、紙盒裡面有無競選文宣?)可是我拿的那1 盒裡面沒有啊」等語(見同上卷第200 頁背面),並稱:「(問:他有請你們隊長去發口罩?)不是」,「(問:不是發,它就放在禮盒裡面就對了?)不是發,一疊,有人還拿十幾個,因為有人喜歡拿一把」,「(問:禮盒裡面有放,又一疊這樣子?)禮盒有的有,有的沒有,可能是因為有人拿來放下去的」,「(問:助理?)對」,「(問:所以到底禮盒裡面是有的有放,有的沒放?)有的人拿一拿然後丟下去的。應該說沒有每個都放。我只有拿一個,像這樣用袋子裝,裡面看到一個而已」,「(問:口罩?)嗯」等語(見同上卷第201 頁背面),雖肯認當天有太陽餅禮盒之交付,及陳麗莉口罩型文宣係由助理發送,然自始均未肯認文宣發送時間係與禮盒交付同時,或地點係在活動現場為之確實,是實質上與本院刑事庭審理時所述大致相符,其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對於前開形式上出入澄清內容,應為可採。
㈣另案證人黃中正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證稱:我是蘆竹鄉青年
守望相助協會小組長,之前擔任組長,98年我們協會有舉辦中秋節烤肉活動,我有收到太陽餅禮盒,禮盒外貼紙是我印的,調查中我說蘆竹鄉青年守望相助協會這幾年致贈成員禮品外的貼紙都是我印製的,我說的這幾年,包括有前1 任由張安舜擔任理事長,每年我們例行性都有贈送一些禮品,不管哪1 任的理事長都有印製貼紙,97年也是我們陳理事長,那時候也是有一樣的字稿,97年就有就有縣議員的字樣,我那裡都有檔案在,這是例行性的,因為我們是屬於裡面的幹部之一,上有長官,所以印製時還是要向蔣福興報告一下是不是循往例,我是拉去年97年存檔字稿出來請示蔣福興是不是循往例,確認後我們就去印,可以說具體指示我的人是蔣福興,他是我們大隊長,我印好就擺到隊部的桌上,對這件事印象中我沒有跟張安舜有接觸,「(問:針對張安舜接受調查時,他說太陽餅禮盒上的字樣主要是張安舜決定的,你對於他的說法有何意見?)因為經過一陣子時間了,我現在也想不出來」,98年太陽餅禮盒是隊部幹部會議決定的,每年我們送也都是由會議決定,這是由公費來支出的,是由我們幹部會議決定,這完全是協會公費支出,會議我有參加,98年中秋烤肉活動,我差不多中午到,傍晚快結束時離開,全員到齊時,陳麗莉宣布活動開始,我沒有看到陳麗莉對現場的隊員尋求支持,也沒有聽到蔣福興針對在場人士請他們支持陳麗莉參選縣議員,現場也沒有看到陳麗莉口罩型文宣,我也是蘆竹鄉青年守望相助協會的理監事,就我所知,循往例每年都會撥一筆經費致贈辛苦的弟兄,每年都有送的,像去年就是送一盒義美月餅,現場並沒有陳麗莉對每個隊員致贈太陽餅禮盒的情形,因為我們應該有工作人員在那邊,由隊員領取,我在調查站中說太陽餅禮盒的外貼紙,是我請示蔣福興後,擬好稿經過蔣福興同意之後印上去的,意思是我拉97年一模一樣的字稿下來,然後請蔣福興確認,中秋節烤肉活動印象中幾乎當屆的所有民意代表,包括鄉長都有到協會經費動支一定要經過3 顆印章,分別是總務、常務監事還有理事長。整個領取過程是隊長主持,我記得理事長晚一點到,她到時差不多人也到齊了,她就宣布活動開始,領取時,蔣福興也沒有在旁邊說這是理事長贈送的,請我們支持理事長,「(問:如果中秋烤肉活動的經費全部都是由參選人贊助,這樣還跟選舉無關嗎?)對我個人來說,關聯不大」,趙秋蒝是協會顧問,要不要捐款是由他個人意願,可捐可不捐,98年協會辦的烤肉活動,當天李訓治有到場,「(問:你怎麼會記得他有到場?)因為那天幾乎所有台面上的人都會到」,「(問:你印象中是台面上的人都會到,還是印象中李訓治個人有到?)我現在印象模糊,我不確定」,97年中秋節有沒有辦活動要看資料,因為那麼久的事情我沒有印象,「(問:你既然講說常辦,但不是每年都辦,你們協會是在什麼情況之下才會辦,什麼情況之下不會辦?)每年籌措經費有的話,我們就會考慮到弟兄的辛苦要不要辦,因為針對這個需求來作決議,由所有的理監事,包括隊部的會議來決議」,「(問:你是以經費是否充裕、許可的情況之下來決定該年要不要辦嗎?)對」,「(問:98年之所以要辦是因為協會那時候的經費相當充裕?)也並不是說特別充裕,因為當初是我們隊部得到了連續3 年縣政府的績優,所以我們隊長想說是不是要獎勵這些弟兄來辦這個烤肉活動」,「(問:之前有辦的目的為何?)辦的目的也是純粹犒賞這些弟兄的辛苦」,「(問:所以之前是因為經費許可才去辦,去年是因為連續3 年績優要犒賞弟兄,所以就不管經費夠不夠還是要辦?)因為我們辦的經費並不多,有時候我們是以隊員1 人1 菜這樣的方式,因為隊部的經費有限,所以我們隊長發起1 人1 菜」,這次活動本身我們要多少經費來辦,由於事過這麼久,我們隊部會議都會有會議紀錄,要看會議紀錄,因為當初我們就有決議說要1 人1 菜,我印象中沒有說要花多少錢來辦活動,只說要烤乳豬,也沒提到說要向外界募款尋求贊助的方式來支應,只說用我們自己的經費,我們協會也不會針對想辦特定的活動,為了籌措經費而向外界募款,協會接受捐款項是讓協會統籌之用,不是針對某特定的活動等語(見同上卷第42-53 頁),依其所述,係證於守望相助協會於98年9 月27日在巡守隊隊部舉辦中秋節烤肉活動,活動及太陽餅餅禮盒費用均由協會經費支出,被告到場後宣布活動開始,開始發送太陽餅禮盒後,其有領取以紅色塑膠袋包裝之太陽餅禮盒,個人並未見聞被告上台請求參與者支持其參選縣議員,或於活動現場見聞陳麗莉口罩型文宣1 只並放置袋內,是次活動致贈太陽餅禮盒係其循往例以字稿並徵得蔣福興意見後付印,協會時值97年間中秋節致贈義美月餅,依其記憶為有記載被告頭銜「桃園縣議員」等語,另確有時值中秋節經決議後致贈禮品之歷史,是次活動舉辦及禮品致贈亦經巡守隊月例會及協會決議,依其認知,尚不覺該次烤肉活動舉辦及禮品致贈與選舉有關,及協會舉辦固有接受捐款,另是次中秋節烤肉活動舉辦亦係基於時值巡守隊連續3 年獲得評比特優之情況,然協會不曾為舉辦特定活動對外募款,舉辦活動亦須視經費許可而定之情況。然查,當日現場,俟被告到場宣布活動開始,於用餐私下情況有請求參與者支持參選縣議員,亦上台表示「如果國民黨有提名,請大家多幫忙」尋求支持,參與者有呼喊「當選」正面回應之事實,有另案證人陳明輝、蕭科供等證述為憑,被告亦不否認當場依司儀請求,上臺後表明「如果國民黨有提名,請大家多多幫忙」請求支持,是此部分另案證人黃中正所述,或於事發之際疏未注意、或雖注意然事後已然遺忘所致,此部分要難以其證述為事實認定。
㈤另案證人游傳旺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證稱:我加入蘆竹鄉青
年守望相助隊有8 年,也是蘆竹鄉青年守望相助協會會員及理監事,協會於98年中秋節有舉辦烤肉活動,我全程參加沒離開,該次烤肉活動經費係由協會支出的,「(問:有經過什麼程序嗎?)有,經過每個月例行會議討論過」,「(問:有沒有經過理監事會議的決議?)理監事那時候沒有開會」,98年中秋節時,我有收到太陽餅禮盒,在現場也是我發的,這每年都有,太陽餅是經過1 個月前的幹部會議決議以後買的,「(問:98年中秋節協會贈送隊員太陽餅禮盒還有舉辦烤肉活動目的為何?)沒有目的,因為我們全年都沒有缺勤」,「(問:有沒有要特別慶祝什麼事情?)沒有」,「(問:現場你剛剛說除了你發放太陽餅禮盒之外,還有沒有其他人幫忙發放?)剛開始太陽餅來的時候,是有人幫忙拿到簽到桌子後面」,發放太陽餅禮盒是我自願的,98年11月12日你在調查站筆錄記載我提到「因為餐會當天蘆竹鄉兩位鄉長候選人及其他縣議員候選人大概有八個人,都有到場向隊員、幹部拜票,因為陳麗莉是我們協會的理事長,所以在餐會當中,雖沒有公開表示要隊員們支持,但在與組裡隊員聊天之間,她也希望我們此次選舉能夠拜託支持」,這個內容不實,因為我想要趕快走,我簽的時候也沒有看清楚到底是寫什麼,有選舉人到場那個我都沒有說,因為我兼照相兼發太陽餅,搞得頭昏轉向了,怎麼知道有誰來,當天是有民代候選人來,但是誰來我不知道,「(問:陳麗莉當天到底有沒有向你們表達說請大家支持她競選連任之類的話,你有無聽到?)沒有」,「(問:是沒有聽到,還是她沒有這樣講?)那天我真的很忙,我沒有聽到」,去年中秋節收到太陽餅禮盒還有參加協會辦的烤肉活動,我不會因為這樣而導致覺得這樣的活動跟選舉有關,中秋節我們不一定辦烤肉活動,但是禮盒是每年都有,我沒有看到現場有競選文宣或口罩,李訓治父親在98年3 月8 日死亡,同年4 月3 日出殯期間,巡守隊隊員有協助指揮交通,李訓治有包紅包,但我們將紅包錢退給工作人員,只拿紅包袋,調查站記載「陳麗莉及蔣福興2 人在用餐的私下期間,除了祝賀大家中秋節佳節愉快以外,也請求大家支持陳麗莉順利當選本屆縣議員」,這我沒講,還有「陳麗莉在餐會當中,在跟組員聊天之間,也希望我們此次的選舉能夠拜託支持」,這我沒講,我在巡守隊我是擔任副隊長,烤肉就是經過你們隊部的月例會,送禮品及中秋烤肉都是,調查站筆錄記載問我「你是否知道黃中正、蔣福興二人年底有替何人輔選拉票、情形為何?」,我說「有,因為黃中正與蔣福興是蘆竹鄉大竹區守望相助隊組長及隊長,所以他們也是支持理事長全面參選此次議員選舉」,這個不是我說的,這絕對不是我講的,還有筆錄記載「陳麗莉是蘆竹鄉守望相助協會的理事長,蔣福興是大竹區守望相助隊隊長,也有到場參加餐會並致詞,陳麗莉與蔣福興2 人利用餐會的私下時間祝賀大家中秋節愉快外,也請大家支持陳麗莉順利當選本屆議員」,這都不是我講的,及「所以在餐會中雖然沒有公開表示要支持,但在與隊員聊天時,也希望我們此次選舉能夠拜託支持」,不是,這都不是事實,我沒有聽到蔣福興散場時宣布或說這次舉辦烤肉活動要支持陳麗莉競選連任,發太陽餅時,蔣福興及陳麗莉都沒有站我旁邊,太陽餅禮盒提袋裡面絕對沒有放任何人的文宣,我說98年中秋烤肉活動是巡守隊月例會決定的,「(問:
根據陳麗莉等人說98年有關要舉辦中秋烤肉活動還有送禮盒是在98年6 月8 日有開一個監事會議,你有無參加?)這麼久我忘了」,我們會議都很正常,應該是有開,「(問:你為何會在第100 頁的協會第6 屆第6 次理監事研習會出席簽名冊上簽名,時間是98年6 月8 日?)那時候我好像是理事」,「(問:可是你剛剛說你印象中沒有開過這個理監事會議?)我說有開,是何時開的我忘記了,因為我們的會議都很正常」,「(問:蔣福興在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他說蔣福興與張安舜是洽談李訓治與趙秋蒝分別贊助2 萬元及3 萬元這件事情時,你也在場,你應該多多少少知道,你對他這樣講有何意見?)絕對有意見,因為這不是事實」,98年9 月11日守望相助隊9 月份例行的會議紀錄內記載中秋節聯誼活動討論案,會議內容及我的簽名都是真的,「(問:中秋烤肉活動,你說不是在獎勵什麼東西,可是他【蔣福興】說是因為你們連續三年得到特優?)那也是事實」,「(問:既然確實是說為了要鼓勵或獎勵你們守望相助隊連續3 年特優,因為這麼重大的事情才會辦中秋聯歡晚會或烤肉會,你為何一點都不知道?)可能是太緊張,忘記了」等語(見同上卷第54-63 頁),依其所述,雖得以證明守望相助協會於98年9 月27日在巡守隊隊部舉辦中秋節烤肉活動,活動舉辦及太陽餅餅禮盒致贈費用均由協會經費支出,在場由其主動自發將禮盒交付隊員,協會有時值中秋節致贈禮品或舉辦活動之歷史,該次活動係前經巡守隊月例會及協會理監事決議,舉辦動機係時值巡守隊連續3 年經評比特優,當場亦有其他縣議員候選人到場,依其認知,尚不覺該次烤肉活動舉辦及禮品致贈與選舉有關之事實。然其於本院審理時極力否認警詢時述之⑴陳麗莉於用餐私下情況請求活動參與者支持參選縣議員,另⑵蔣福興、黃中正2 人均為巡守隊幹部且支持陳麗莉參與縣議員選舉之事實,經本院刑事庭勘驗其警詢過程,其確有表明:「(問:當天理事長有沒有跟你們聊到「拜託,拜託,支持一下。」算是自己協會裡面的巡守隊,在我們聊天,不能說是致詞,反正他就是來跟你們同樂,多少跟你們揮手、握手一下,拜託拜託?)這是習慣啊,每個候選人都來拜託,他當然要拜託」等語(見同上卷第223 頁背面),另表明:「(問:對,我現在問你是說蔣福興、黃中正兩個人,都是幹部,所以你在正常選舉期間,你們擔任理事長陳麗莉多少在開會期間或是在平常交往的時候都會有在私底下幫自己的里民或村民幫忙宣傳一下。等於是說我拜票,幫忙理事長支持一下?)對」,「(問:說你不支持她,也說不過去?)對呀」,「(問:你支持她那不用講。我是說黃中正、蔣福興也是擔任社團的幹部,這兩個人有無支持陳麗莉?)理論上應該是」,「(問:你們都是幹部,黃中正、蔣福興,不管是不是私下,不限開會,或大概聊天,你們巡守隊聚會的時候,有沒有說要支持陳麗莉?)我們在聊天的時候很少提到」,「(問:有無提到這個部分?這個都是合法的提?)我跟你講,人之常情應該會是有」等語(見同上卷第216- 217頁),述及前開2 事無誤,認其警詢時所述距事發之際較近,衡情記憶較為清晰,此部分應以其警詢時所述為可採。
㈥另案證人簡素粉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證稱:我加入蘆竹鄉青
年守望相助隊有有10年,也是蘆竹鄉青年守望相助協會的理監事,98年9 月27日時,守望相助協會有無舉辦中秋節烤肉活動,我有參加,中途有離開1 小時,我沒聽到有人宣布何人贊助烤肉活動,因為我有回去,經費哪來我不清楚,太陽餅是每年都有,我擔任理監事時有開過致贈太陽餅的會議,也有決議我們也有月例會,像這個都有開過會,「(問:既然經過開會決議,妳剛才怎麼會說妳不知道經費是誰來出?)我真的忘記了」,「(問:妳是否知道協會為何要辦98年中秋節致贈會員太陽餅禮盒和舉辦烤肉活動?)我也不清楚」,「(問:妳在烤肉活動現場,被告陳麗莉有無提出請大家支持她競選連任之類的話?)這我忘記了」,「(問:妳在98年收到協會贈送的太陽餅禮盒跟參加中秋節烤肉活動,會不會因為這樣讓妳覺得這兩個活動跟選舉有一些關連?)我那次都沒想到什麼,因為這是每一年的,我沒想那麼多」,「(問:妳剛剛說98年中秋烤肉活動,送禮盒的事情有開會,妳能否具體說明是開哪一種會?)我不知道,我都迷迷糊糊」,「(【提示98選訴7 號卷一第100 頁】問:右下角最下面有妳的簽名,妳是否還記得參加98年6 月8 日協會第
6 次理監事研習會,你們是討論何事?)這麼久,我真的忘記了,那麼久的事情,我在裡面是小隊員,我也沒管這麼多」,我也是理事,可是忘記了,「(【請求提示毛仁全律師準備4 狀被證5 第4 頁】問:妳在姓名第二欄第五個有簽名,妳是否還記得在大竹區守望相助隊98年9 月例行會議簽名冊,妳這次參加的會議是討論什麼事情?)忘記了」,「(問:右下角最下面有妳的簽名,妳是否記得這次你們開會討論何事?)我忘記了」,「(問:在98年妳所開過的理監事會議,妳印象中妳有參與討論過嗎?)這麼久了,討論過我就忘記了」,我除了參加蘆竹鄉青年守望相助協會外,也沒有參加類似的團體,「(問:剛剛提示給妳的會議記錄、簽名冊,妳是只有簽名?)對,我大部分是簽名」,「(問:所以妳沒有實質參與討論?)對」,檢察官問我說「中秋節時,陳麗莉有無來站台表示希望隊員支持她?」我回答有,是因為很多參選人都有來,陳麗莉有站台請求支持,可是她說什麼我忘了,「(問:檢察官當時接續上一個問題問妳,陳麗莉怎麼說,妳回答說就是說「拜託支持一下」,這陳述是否實在?)忘記了」,「(問:到底說實話還是謊話?妳自己說實話還是謊話妳搞不清楚?)忘記了」,「(現在是問,妳講這句話是說謊嗎?是不是說謊?)…掙扎許久未回答」,「(問:這個問題這麼難回答嗎,搞的妳掙扎這麼久,在那邊坐立難安這麼久,怎麼回事?)好像有拜託,我忘記了」,「(問:她好像有拜託,是這樣子嗎?)…未答」,「(問:剛剛辯護人問妳說,中秋烤肉活動和送禮盒會不會讓妳聯想到跟選舉有關,妳回答說跟選舉無關,如果說中秋烤肉活動跟送禮盒的經費來源全部都是參選人贊助的,妳還會認為這樣跟選舉無關嗎?)我不知道,我沒有想那麼多」,98年9 月份守望相助協會會議紀錄,我只有簽名而已,其他不知道,我是有參加,中間有回去,「(問:有無提早離開?)忘記了,那麼久」等語(見同上卷第63-69 頁),所述雖稱守望相助協會於98年9 月27日在巡守隊隊部舉辦中秋節烤肉活動,活動舉辦及太陽餅餅禮盒致贈費用均有經巡守隊月例會及協會決議,其有領取太陽餅禮盒,復有擔任協會理事,又有參與前揭決議經過,當場亦有其他縣議員候選人到場,依其認知,尚不覺該次烤肉活動舉辦及禮品致贈與選舉有關之情狀。然核⑴時值中秋節致贈禮品或舉辦活動,既為守望相助協會例年為之舉措,顯見意義重大,經費來源及舉辦目的2 事亦屬活動舉辦核心內容,然前開情狀其於本院審理時均表不知,業據其證述如前,苟如其述,確有參與中秋節烤肉活動及禮品致贈決議過程,亦為其親身體驗,焉有對活動內容核心內容陌生如是之理?次查其於檢察官詰問時,原係脫口而出:「(問:剛剛提示給妳的會議記錄、簽名冊,妳是只有簽名?)對,我大部分是簽名」,「(問:所以妳沒有實質參與討論?)對」,明顯證稱未參與決議過程而僅簽名確實,從而,可認中秋節烤肉活動及禮品致贈之議案其未參與,僅在會議紀錄簽名為實。再查⑵在活動過程被告有無請求參與活動者支持其競選縣議員一節,其於偵查時明確肯認:「(問:那天為何聚會?)慶祝中秋節」,「(問:陳麗莉有無來站台表示希望隊部隊員支持她?)有」,「(問:陳麗莉怎麼說?)就說拜託支持一下,其他候選人也有去」等語(見本件刑事案件他字卷㈠第74頁),明確肯認,參以其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對於此節,語多保留,支吾以對態度觀之,認其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所述可信性相較甚低,此部分當以其於偵查時所述認定。
㈦另案證人趙秋蒝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證稱:我太太在去年的
三合一選舉有參選鄉長連任,我認識張安舜,以前我是蘆竹鄉守望相助協會會員,後來是顧問,當顧問需要捐款,98年間我有因顧問而捐錢給協會,我記得我3 萬元的顧問費是98年9 月27日中秋晚會活動後繳交,當時晚上我從華燁公司回來,從張安舜家經過,我看到張安舜就拿3 萬元給他,顧問費跟我太太選舉沒有關係,97年我沒繳,「(問:既然你自己經過牛肉麵店,然後看到張安舜把顧問費交給他,應該多少錢給他,你應該清楚,怎麼會你不知道捐多少錢?)3 萬,我現在知道」,「(問:為何你現在才知道?)因為發生這件事情我才知道」,「(問:你給的時候不知道給多少錢?)那時候給,我們不會很在意說給多少錢」,「(問:你的意思是說你當時給張安舜時,給多少錢你都不知道,還是當時你是知道的,只是因為在那段期間你有看過社團捐助了,所以你已經忘了這次給多少錢,是事後看到東西才想到當初捐多少?)是被起訴我才知道」,「(問:收據是案件發生之後你才收到?)收據有給我,我有收到,我也不知道什麼時候給」,「(問:這個案件爆發才收到?)是」等語(見本件刑事案件本院卷㈡第69-75 頁),依其所述雖係稱其交付張安舜3 萬元,乃於中秋節烤肉活動後為之,事後不清楚其交付若干,嗣於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後始回想知之,並經張安舜簽發收據云云,然參其所言與蔣福興於警詢所述迥然不合,其因守望相助協會舉辦98年9 月27日中秋節烤肉活動捐款,亦同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另案提起公訴,於本案不免為利己證述以觀,認其前開證述可信性不高,所述捐款目的及情狀應非可取。
㈧另案證人凃清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為桃園縣蘆竹鄉青
年守望相助隊隊員,加入2 年的時間,在98年那屆改選後,也是桃園縣蘆竹鄉青年守望相助協會理事,我有掛名陳麗莉議員候選人競選團隊的副執行長,98年9 月27日,我有參加桃園縣蘆竹鄉青年守望相助協會所舉辦的中秋節烤肉活動,活動進行中並沒有人發口罩,現場沒有口罩,但是有人發筆,筆是陳宇桓和他太太在這邊請我們幫忙,有許清順議員到現場發扇子,褚春來鄉長候選人也有來現場發放宣傳用的筆記本,還有其他議員候選人也有來,但我對上面這些人的印象較深刻,陳宇桓、許清順這些人都是參選人,烤肉活動現場無人宣布經費來源,我當天去報到簽名有領太陽餅禮盒,「(問:這樣一個太陽餅禮盒或類似的禮盒,是否每年都有發?)我有收到2 次,因為我只有參加2 次」,太陽餅禮盒及參加中秋節烤肉活動,應該只是純粹聯誼而已,而且當天也有很多候選人來,我也沒有特別與選舉產生聯想,這次決定要辦中秋節烤肉活動,是在隊部開會,「(問:就舉辦烤肉活動而言,最後決定的單位是什麼單位?)我們隊部提出來,隊長有講說提到理事會去,理事會同意才有辦法辦」,我加入協會是這個事後約1 、2 個月以後,98年中秋節烤肉活動,我擔任司儀,都有請到場候選人上台致詞,陳麗莉遲到,是超過12點才到,其他人11點陸續就到了,大家都準備在等,我看到她就請她理事長上台致詞,她問候一下大家之後就開動,在所有候選人都講過話之後,我有再邀請她1 次,她說:「謝謝大家,大家辛苦了,還有烤豬喔」,「如果她有機會被提名的話,請大家不要忘記她」,候選人都會先肯定我們巡守隊的優秀,後來話鋒一轉,都會尋求大家支持,其他候選人來也是穿背心,游傳旺發禮品,桌上沒有放參選文宣,文宣有是在現場時工作人員自己發的,98年9 月桃園縣蘆竹鄉青年守望相助協會會議紀錄我有簽名,就是有參加。該次會議是如會議紀錄記載正常開會討論,烤肉當天沒有人說有人說要贊助多少錢等語(見同上卷第113- 118頁),依其所述,守望相助協會於98年9 月27日在巡守隊隊部舉辦中秋節烤肉活動,並致贈太陽餅禮盒,禮盒堆放附近桌面並無擺放選舉文宣,候選人陳宇桓、許清順、褚春來均有前來致贈禮品,及應其邀請上台尋求支持,是日被告亦有應其邀請上台請求支持,其有參與協會98年9 月分會議紀錄並簽名,依其認知,尚不覺該次烤肉活動舉辦及禮品致贈與選舉有關,認不過屬聯誼性質之情狀。
㈨另案證人蔣福興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證稱:我從88年4 月11
日起加入巡守隊隊員迄今,也是協會理監事,理監事應該是91年成立就有了,98年9 月27日有參加蘆竹鄉青年守望相助協會舉辦中秋節烤肉活動,我全程參加,我沒有聽到有人宣布烤肉活動經費是誰贊助,該次烤肉活動經費是我們協會撥款,我有收到太陽餅禮盒,致贈太陽餅禮盒跟舉辦烤肉活動過程是97年度會員大會時就已經將把年度活動都訂出來,在
5 、6 月討論中秋禮品細節,9 月11日開會時我提案討論烤肉活動細節,因此致贈太陽餅禮盒跟舉辦中秋節烤肉活動都是經過會議決議,是大竹區守望相助隊例行會議後,再呈送蘆竹鄉守望相助協會的理監事會,等於是巡守隊隊部及協會理監事會議決定,中秋節致贈隊員太陽餅禮盒,我印象中每年都有,經費來源也是協會撥款,中秋節烤肉活動印象中92、94、98這3 年都有舉辦,致贈太陽餅禮盒及舉辦烤肉活動目的在慰勞隊員,與協助陳麗莉競選縣議員連任沒有關聯,「(問:你本身收取太陽餅禮盒還有參加中秋節烤肉活動,會不會因此導致讓你認為這跟年底選舉有關連?)會」,「(問:會聯想到什麼?)選舉」,「(問:我的問題是你本身有收到太陽餅禮盒,中秋節你有參加巡守隊烤肉活動,你會不會因為收到太陽餅禮盒和參加活動而讓你覺得這跟選舉有關?)我真的會有這種想法」,「(問:你心理會有這種想法?)對,因為選舉快到了」,「(問:你覺得有什麼樣的關連?)我們參加活動,這些選舉的人都會來」,「(問:你說的關聯指的是什麼?)因為人多,他們會來參加,增加曝光率,尋求支持」,「(問:你所說的他們指的是?)這些候選人,因為當天候選人有很多都來,平常跟我們沒有互動的當天都有來」,「(問:有包括理事長陳麗莉嗎?)有」,「(問:既然你剛剛說太陽餅禮盒和中秋節烤肉活動的經費都是守望相助協會支付,為什麼會跟縣議員選舉有關連?)因為選舉快到了,這些人我們沒邀請,他們自己都會過來,我很單純想說他們會來參加都是為了選舉」,意思是這些候選人因為選舉快到了,會利用各種公開活動來尋求支持,被告並沒有以太陽餅禮盒及烤肉活動此來支持她競選縣議員,我們收太陽餅禮盒和參加烤肉活動跟被告競選縣議員連任也沒有關連性,98年11月12日在調查站我說「舉辦會員烤肉聯誼,陳麗莉等候選人有到現場參與活動,並且在現場發放競選文宣及拜票尋求支持」,意思是說很多候選人有到現場發文宣、尋求支持拜票,但事實上被告那天沒有競選團隊在場發文宣,她上台有尋求支持是說如果國民黨有提名,請大家多幫忙,調查站筆錄記載我說「陳麗莉夫婦今年贊助金額4 萬元的確比較多,應該是年底選舉要到了,希望請蘆竹鄉青年守望相助成員多多支持她競選連任」,這不實,因為我沒有提到跟選舉有關,調查站筆錄記載我表示「因為陳麗莉是蘆竹鄉青年守望相助協會理事長,她當天到中秋節烤肉現場拜票時,我是基於禮貌性呼籲所有隊員要支持陳麗莉」是實在,但這其實不是我講,是當天司儀講的,而陳麗莉只是上台說如果國民黨有提名的話請幫忙,中秋烤肉活動本來我們巡守隊就是要辦,「(【提示本院卷第二卷第298 頁】問:最後一行「我拿5 萬塊分別辦烤肉活動及買太陽餅禮盒,主要目的是幫忙陳麗莉及趙俞菊蘭競選拉票,我要說明我只是大竹守望相助隊隊長,這些政治事情與我無關,應該是這樣子?」,你當時並沒有回答,只有點頭,點頭意思是什麼?)我心裡也是這麼想」,調查站問說「他們商量去找張安舜看可不可以贊助這次活動來幫忙競選拉票?」我回答「應該是張安舜跟他們提的」,但我不大肯定,張安舜只有單純跟我說李訓治要捐2 萬元,調查站問「跟他提贊助順便幫忙拉票」我點頭,意思是那時候也是這種想法,調查站筆錄記載我說「今年適逢年底三合一選舉,趙俞菊蘭與陳麗莉希望蘆竹鄉青年守望相助協會支持他們,所以才會共同出資贊助」,沒有這樣回答,我完全沒有提到適逢三合一選舉這些話,檢察官問我「98年9 月間李訓治有沒有向張安舜表示贊助2 萬元守望相助協會舉辦中秋節烤肉活動,希望獲得協會成員支持陳麗莉參選縣議員」,我回答「是」,但張安舜和李訓治怎麼討論的,我不曉得,他們討論贊助2 萬塊的事,我沒在場,張安舜也沒有將他跟李訓治討論始末跟我說,檢察官問我時,我回答是,只是我個人想法,98年9 月29日是我提領5 萬元,同日存現金2 萬進去也是我,10月19日現金存5 萬塊也是我,提領5 萬塊是為了支付9 月27日中秋烤肉活動經費,9 月29日存入2 萬,是李訓治的贊助錢,10月19日存5 萬塊來源,是趙秋蒝的3 萬和我們辦東方肚皮舞廠商給的加菜金2 萬,98年11月12日檢察官訊問時,有提示收據5 萬塊,問這是否是用趙秋蒝贊助3 萬塊,李訓治贊助2萬塊贊助中秋節烤肉活動、太陽餅禮盒,我回答是,因為我當時確實是這麼想,事後我問張安舜趙秋蒝3 萬塊到底是什麼錢,他才說是顧問費,張安舜之前交給我時候真的沒講,趙秋蒝3 萬塊張安舜是我存錢的前2 、3 天前拿給我去存的等語。依其所述,得證明守望相助協會於98年9 月27日在巡守隊隊部舉辦中秋節烤肉活動及致贈太陽餅禮盒,就禮品係屬中秋節例行致贈,於同年5 、6 月間有開會討論,就烤肉活動前於92、94年中秋節亦有舉辦,於同年9 月11日有開會決議通過,現場並無陳麗莉競選團隊發文宣,陳麗莉有上台表示「如果國民黨有提名,請大家多幫忙」之部分,依其認知,雖覺該次烤肉活動舉辦及禮品致贈與選舉有關,然僅止於活動當場候選人將來尋求支持之事實(見同上卷第405-41
8 頁),與警詢及偵查時所述大致相合,應可認定,然就趙秋蒝捐助經過,其警詢過程經勘驗結果,確供稱:「(問:我們拉回主題啦,這5 萬元款是誰捐的錢?)如果要這樣講,不要跟東方肚皮舞扯在一起,其中3 萬元就是趙秋蒝的」,「(問:贊助中秋節?)嗯」,「(問:這個活動他也有幫忙辦就對了?)對啦」等語(見同上卷第295 、296 頁),然其後道:「(問:你說1 個3 萬、1 個2 萬是誰說的?)我不知道」,「(問:又是張安舜?)ㄟ」,「(問:這件事是張安舜去喬來的?)他們主動去找他」等語(見同上卷第296 、297 頁),所述顯係趙秋蒝亦有向張安舜表明捐助烤肉活動及禮品致贈,認其於警詢時所述距離案發之際較近,衡情記憶應較為清晰,又係與其他共同被告隔離作答,相較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較能排除外力干擾,應較可取。
㈩另案證人張安舜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證稱:我從88年4 月起
加入蘆竹鄉青年守望相助隊,也曾是蘆竹鄉青年守望相助協會總幹事及理事長,現任常務監事,我有參加青年守望相助協會舉辦98年9 月27日中午的中秋節烤肉活動,我全程參加,現場沒有人宣布烤肉活動經費來源,經費來源是協會支出,太陽餅禮盒是我們依慣例在5 月份時協會理監事開會決定送太陽餅,烤肉活動是在9 月份開例會,好像是蔣福興提議辦理烤肉,決議通過辦理,因為我們3 年在96、97、98得到縣府特優,所以舉辦烤肉活動,太陽餅禮盒我有在烤肉當天收到,協會從成立時88年4 月份中秋節就有送禮,到現在每
1 年都有送,本次經費也是沿用慣例由協會整體支出,至於烤肉活動是因為連續3 年特優及慰勞隊員辛勞所以特別舉辦的,烤肉活動不會每年都舉辦,協會從創會迄今分別有於92年、94年、98年舉辦烤肉活動,太陽餅禮盒及烤肉活動都是慣例,跟選舉沒有關係,不會讓我認為與選舉有關,這都是沿用慣例,98年11月12日檢察官問我「蔣福興對於你向李訓治在遊覽車上收取2 萬元現金做為旅遊贊助金,以及趙秋蒝贊助3 萬塊,李訓治另外贊助2 萬,這5 萬元做為中秋節烤肉活動及太陽餅禮盒贊助金,且交付金錢當時都強調藉由這些活動幫趙余菊蘭、陳麗莉拉票指證歷歷,為何你否認?」當時我回答檢察官說「我並不否認」,意思有對於李訓治的中秋節贊助的這2 萬元不否認,另外趙秋蒝3 萬元是活動結束後10月19日我才收到,這部分我否認,「(問:那為什麼講不否認?)我所說的不否認是只有李訓治,我當時還要解釋,本院卷第二卷第258 頁反面記載我說「不是,因為這個
2 萬元」,就是我就中秋節烤肉部分要進一步解釋李訓治給我們的2 萬元,「(問:你有沒有跟李訓治洽談協會在98年
9 月間要辦理中秋烤肉活動?)在7 月時他有向我提起,我說時間還早還沒有決定,所以在9 月時我們開會,由蔣福興提議要辦中秋烤肉,決議以後我再將要烤肉的訊息告訴李訓治」,我有因為該活動而向李訓治募款,他贊同辦中秋節烤肉活動,表示贊助2 萬,他很樂意贊助原因可能是他父親過世時我們巡守隊弟兄義務在會場和外圍交通指揮,做義務服務,他紅包他包我們,我們也全部退給他,烤肉活動李訓治沒有到場,活動期間,也沒有向大家宣布烤肉活動有誰贊助金錢多少,9 月11日開會後2 、3 天,我有告訴蔣福興說李訓治要贊助活動,因為錢是我們開會決議後過幾天我告訴蔣福興,他去向李訓治拿的,9 月份開會時,蔣福興提議辦中秋烤肉活動,分配由我去購買太陽餅禮盒,還有組長李高原負責烤豬,我協助,前任隊長負責卡拉OK,蔣福興負責飲料、酒類,當天有決議參加隊員1 個人出1 道拿手菜共襄盛舉,太陽餅上的名稱我們是沿用97年,調查員詢問林清文時他答稱「往年禮品沒有貼桃園縣議員字樣」,但我記得這97年就有,而且百分之百有,我們有電子檔,「(問:有很多人這樣說?)可是這有電子檔可查」,另外黃榮耀也是回答「往年並未貼桃園縣議員字樣」,我認為可能隊員都不會太注意,「(【提示選他卷一第16頁反面】問:你在調查站接受詢問時,提到舉行98年中秋節聯誼烤肉活動一事你曾經向李訓治提議並詢問他的意見,李訓治表示該建議很好,可以舉辦,後來你就照他的意見舉辦該活動,為什麼你們協會要辦烤肉活動要問李訓治意見再根據他的意見來做?)這在98年
7 月時,李訓治有向我提起今年要不要辦活動」,烤肉活動我們不向外財開,「(問:這麼說,是李訓治主動說要贊助烤肉經費?)就是剛剛我所陳述的」,「(問:趙秋蒝沒有贊助3 萬塊嗎?)那是活動費,那是在辦活動完後20幾天我才收到他的錢,而且他給我錢的時候,他還說他是要繳第7屆顧問費,因為人家在說他沒有交」,「(問:所以趙秋蒝那3 萬塊不是為了贊助你們中秋烤肉活動?)已經隔了20幾天,活動結束了,他要繳的是顧問費」等語(見本件刑事案件本院卷㈡第385-404 頁),依其所述,得證明守望相助協會於98年9 月27日在巡守隊隊部舉辦中秋節烤肉活動及致贈太陽餅禮盒,就禮品致贈係於5 月間經協會決議,就烤肉活動前有於92、94年舉辦,是次為蔣福興於9 月份月例會提議舉辦通過,會後李訓治有將2 萬元贊助款項交付之事實。綜合上情,守望相助協會於98年9 月27日在巡守隊隊部舉辦
中秋節烤肉活動及致贈太陽餅禮盒,蔣福興、黃中正2 人均為巡守隊幹部且亦支持被告參與縣議員選舉,當日現場,俟被告到場宣布活動開始,由游傳旺發送以紅色塑膠袋包裝加註被告最高職銜「桃園縣議員」字樣之太陽餅禮盒,然並無將被告文宣夾帶包裝,亦陸續有其他候選人發言尋求支持,被告於用餐私下情況有請求參與者支持參選縣議員,另被告亦上台表示「如果國民黨有提名,請大家多幫忙」尋求支持,參與者有呼喊「當選」正面回應,稍後於活動現場外路旁有發送陳麗莉口罩型文宣等事實,堪予認定。
然查,原告以上情主張被告有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予有投票
權人而約定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罪嫌,無非係以:守望相助協會歷年中秋宣慰僅致贈禮品,惟獨98年度適逢被告競選連任,始另行舉辦烤肉活動。被告藉捐助舉辦活動,使參加人員獲得餐飲之不正利益,並在活動中致詞要求具投票權人支援,另藉活動贈送中秋禮盒,且禮盒雖係以社團經費支出,然被告在中秋禮盒上貼上桃園縣議員陳麗莉敬贈頭銜,且該頭銜擺在最上方,明顯係要造成受贈者收受該禮盒時,認為致贈之來源為「縣議員陳麗莉」之印象,被告行賄之犯意明確等語,惟上述太陽餅禮盒係屬守望相助協會於中秋節例行致贈,於同年5 、6 月間有開會討論乙節,業如前述,且衡其每盒200 元之價值,核與一般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就因擔任社區巡守隊員於三節所得獲贈之禮品尚屬相當,被告身為守望相助協會之理事長,上開以其名義所為尚難認屬系爭縣議員選舉約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對價。至於中秋烤肉活動,依前開證人所述,亦曾於92年、94年舉辦,而參與烤肉之人顯難以是否於系爭縣議員選舉中有投票權而加以篩選(隊員及眷屬均可參加,參後述會議紀錄,見本院卷第65頁),且衡諸一般常情,參與烤肉活動每人所能食用之物品有限,實難認參與之人主觀上會認知因而受有何利益,更遑論依被告所提出而為原告所不爭執之守望相助協會98年
9 月例行會議紀錄所載:是次烤肉活動係為宣慰隊員常年為社區治安付出之辛勞所舉辦,由隊部提供烤大豬乙隻及飲料,參加之成員每人提供1 樣菜等語(見本院卷第64、65頁),則更難使參與之人認知自被告處受有何利益可言。且被告既具桃園縣縣議員選舉候選人資格並參選,身兼守望相助協會理事長職銜,固分於政治場域及人民團體擔任角色,為有重疊,又一面以候選人身分於中秋節烤肉活動請求支持,一面以守望相助協會理事長身分致贈禮盒並代表協會舉辦活動,在場行止亦集於一身,然以此角色及在場行止之重疊,欲將禮盒致贈及活動舉辦,強行歸納純係基於參選人身分之政治面向實有困難,實則,本件被告既為守望相助協會理事長,以代表協會身分致贈禮盒並舉辦活動之社會面向,實無從排除,本件欲以投票行賄罪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名,對此等行止相繩,顯屬不能。縱令被告為有意識其政治、社會角色重疊並利用此兼任守望相助協會理事長情況,「搭便車」為其選情拉抬並於活動當場尋求支持之主觀意圖,然而,試想某公司負責人自宣布參與某公職人員選舉後,於選舉前夕某月,將原固定性、例行性匯款薪資及獎金,改以紅包袋包裝現金並於袋外載明懇請支持及惠請賜票等語,趁此交付薪資之際,「搭便車」方式請求有投票權之員工支持,客觀情狀言之,該筆金錢究為與投票權行使具有對價關係之「賄賂」?或仍為薪資?實則,或此等作為,於公平競爭本質性稍有危害之可非難處,然欲否定該交付金錢為勞務之對待給付性質,將由薪資一舉扭轉為與投票權行使具有對價關係之「賄賂」,實有困難,以本件被告既為守望相助協會理事長,以代表協會身分致贈禮盒並舉辦活動,縱令有與李訓治共同提供捐助,依社會相當性以觀,認屬「賄賂」困難之處亦然。進且,就本件客觀情狀而論,於偵查程序早有證人多名述明協會舉辦烤肉活動及禮品致贈乃例行舉措並經巡守隊及協會決議通過,或被告請求給予支持時未提及個人或「元昌公司」捐助活動及禮品之事實,甚為明瞭,及於本院刑事庭審判期日,另案證人王蓉生等人均有證稱守望相助協會前有時值中秋節致贈禮品或舉辦活動之歷史,就禮品部分係屬中秋節例行致贈,是次則係於同年5 月間經守望相助協會討論決議,另就烤肉活動部分前於92、94年中秋節亦有舉辦,是次則係於同年9 月11日亦經月例會決議一節,顯然,在此背景事實之認知下,依另案證人王蓉生、陳明輝、蕭科供、游傳旺、黃中正、簡素粉、凃清標感受以觀,均證稱守望相助協會舉辦烤肉活動及禮品致贈,均不至令彼等與選舉生聯想,或認與選舉有關,並非無由,是以現場參與者既能辨別被告角色重疊,將被告代表守望相助協會所為之活動舉辦及禮品致贈舉措之社會面向,及將被告基於參選人身分請求支持舉措之政治面向,明確切割,不以二者有利益交換、對價關係。是核被告所為欠缺對價關係。原告以上開事實主張被告確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犯行云云,仍無可採。
七、綜上所述,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固非無稽,惟因無法認定被告、李訓治等人有交付、期約或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之事實,且原告於本件所謂之不正利益經核亦非屬約定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對價,應認被告所為並不該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投票行賄罪。故原告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請求宣告被告就98年12月5 日舉行之桃園縣議會第17屆第4 選舉區縣議員之當選無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資料,核與判決結果無何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魏于傑法 官 范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心怡